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劉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劉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