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404號
原 告 閥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毅
訴訟代理人 趙婉文
李佩訓
被 告 陳昆麟 即圓晟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伍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
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4萬8,274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支付命令
卷第1頁),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於
訴訟繫屬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7,717元,
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73正背面),核屬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提供旋轉接頭、偏心之模
具,及於104年間提供006、萬向F柄、L型座、套筒開模之規
格圖予原告請原告開模,向原告訂製如附表二之006、旋轉
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經原告生產製造毛批後
,交付原告所製造如附表二之006、旋轉接頭、偏心、套筒
、L型座等毛胚數量予被告後,被告除主張該等商品有如附
表二所示之瑕疵外,亦主張因上開瑕疵,導致被告受有如附
表二所示加工損害額13萬8,238元,並據以扣抵被告應給付
予原告之他筆費用。被告尚未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006模
具之費用2萬1,000元、萬向F柄模具費用8,500元予原告,爰
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6、萬向F柄之模具費
用合計2萬9,500元。被告據以扣抵如附表二所示之加工損害
額,原告僅同意扣抵附表二編號4所示套筒加工21元損失外
,其餘部分應屬無據,被告仍應給付其自行扣除之貨款13萬
8,238元予原告,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前約定若被告有向原告訂製5萬個006毛胚,則原告就00
6模具開模費用不向被告收取,被告於104年7月1日向原告訂
製5萬個006毛胚後,因原告就006毛胚之出貨速度太慢,致
原告於104年10月30日前陸續交付1萬9,587個006毛胚,被告
就不再向原告叫006毛胚之貨。
㈡原告第一次交付之萬向F柄毛胚樣品,因被告客戶去熱處理
就斷裂,被告即向原告反應材質沒有照被告要求去做,故樣
品會斷裂;原告第二次交付之萬向F柄樣品,材質是正確的
,但被告下游廠商之客戶反應要修改萬向F柄模具,被告有
口頭向原告之員工 薛金富 反應要修改模具,原告尚未修改萬
向F柄模具,故被告不願給付萬向F柄模具費用。且被告針對
萬向F柄還在試樣,尚未向原告下萬向F柄毛胚的訂單。
㈢原告製造交付被告如附表二交付數量之毛胚商品,被告因如
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有退還如附表二退貨數量之商品(包含
毛胚、已加工商品)予原告,被告就原告所交付之商品,受
有如附表二所示加工損失,方據以扣抵被告依兩造間契約應
支付之他筆款項13萬8,628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背面、
第頁,為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要旨下,依爭點
論述順序整理內容或調整部分文字用語):
㈠、被告就請原告製作的毛胚產品。就旋轉接頭、偏心部分是提
供原告模具。就006、套筒、L型座、萬用F柄,是提供原告
規格圖,是請原告按規格圖請開模廠商製作模具。
㈡、被告收受原告交付之006毛胚後,進行的加工程序為:1、跟
訴外人捷安鋼鐵有限公司購買鐵材。2、送訴外人至豐興業
有限公司「熔接」(接工)。3、送訴外人采祐國際有限公
司退火。4、送訴外人耀日企業有限公司噴砂。5、被告自己
整三孔、6、被告自己全檢量三孔。7、送訴外人 辰昊 有限公
司CNC粗車。
㈢、被告收受原告交付之旋轉接頭毛胚後,進行之加工程序為:
1、送訴外人申禾企業社磨兩邊凹處。2、送訴外人和鋒工業
社固熔化。3、送訴外人金營利實業行 振金 。4、被告自己品
檢。5、可以救的被告自己人工研磨。不可以救的,退回去
給原告。6、有研磨過的要再振金一次,因有磨過會有痕跡
。
㈣、被告收受原告交付的偏心後,進行的加工程序為:1、送外
包廠「拉削」。2、送外包廠「粗車」。
㈤、被告收受原告交付的套筒毛胚後,進行的加工程序為:1、
送外包廠退火。2、送外包廠噴砂。3、被告自己整型。
㈥、L型座的加工程序是原告送來毛胚後,1、送外包廠鑽孔、倒
角。2、送外包廠鍍五彩鋅。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提供旋轉接頭、偏心之模具,及提供006、
萬向F柄、L型座、套筒開模之規格圖予原告請原告開模,向
原告訂製006、旋轉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經原
告生產製造交付006、旋轉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
予被告後,被告除主張該等商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亦
主張因上開瑕疵,導致被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加工損害額13
萬8,238元,並據以扣抵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他筆費用,且
被告尚未給付006模具費用2萬1,000元、萬向F柄模具費用8,
500元予原告等情,而被告就應給付原告之他筆費用金額並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4頁正背面、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
背面),僅抗辯:被告得扣抵上開加工費用損失額,及拒絕
給付模具費用。故本件之爭點為:⒈被告應否給付原告006
模具之開模費用?⒉被告應否給付原告萬向F柄之開模費用
?⒊原告製造交付如附表二之商品有無瑕疵?被告是否因原
告製造交付如附表二之商品,受有損失?被告得向原告請求
賠償多少損失額?
㈡被告應否給付原告006模具之開模費用?
⒈原告主張被告有提供006模具之規格圖,請原告按圖開模乙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至於被告
雖抗辯:原告交付之006毛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惟被
告並非將原告所交付之006毛胚1萬9,587個全數退還,僅退
還其中3,225個,且被告係主張原告於灌注過程中材料或溫
度不足等導致產品不良,並非就006模具本身並未按圖開模
而抗辯,足認原告所委請之開模廠商有按圖開模。而兩造均
不爭執有約定,若被告有向原告訂製5萬個006毛胚(每個單
價11元),則原告就006模具開模費用不向被告收取乙情,
惟此為「附隨意條件之法律行為」,即係以被告向原告合計
訂購5萬個006毛胚時,作為被告免除給付006模具費用效力
之停止條件。因兩造於原告於104年8月7日至104年10月30日
陸續交付合計1萬9,587個006毛胚後,被告即因原告生產速
度問題,不再要求原告出貨,原告亦不再生產製造剩餘3萬
0,413個006毛胚,足認兩造就所餘3萬0,413個006毛胚之承
攬契約「合意終止」。準此,被告嗣後僅向原告訂購1萬
9,587個006毛胚(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則被告既未能
訂購5萬個006毛胚,則停止條件並未成就,被告仍有給付
006模具開模費用予原告之義務。
⒉原告主張其於104年5月12日有將006模具開模費用之報價單
傳送予被告,業據原告提出006模具之報價單及傳送該報價
單予被告之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1至152頁),堪信
為真,被告當時對於原告所提出006模具之開模費用,既未
予爭執,應認就原告所提出之006模具開模費用報價單所載
金額2萬1,000元,有默示合意。
⒊被告雖抗辯:原告之員工薛金富當初承諾兩個月要給我5萬
個006毛胚,但原告出貨速度太慢,半年內出不到2萬個006
毛胚等語(173頁背面),然查,①觀諸被告於104年7月1日
之訂購單,並未記載交貨日期,亦未約定5萬個006毛胚何時
需出貨完畢(見本院卷第179頁);②經本院依法傳訊薛金
富到庭作證,薛金富亦未到庭(見本院卷第109頁),兩造
亦陳稱目前聯絡不上薛金富,無法協同其出庭,是被告就兩
造間就006毛胚之承攬契約有「於特定期限內完成交付為契
約之要素」或「工作物需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之利己事實,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縱令原告就006毛胚之出貨速度,不符
被告主觀上的期待,惟因被告未能將其希冀之履約期限,與
原告約定明確,尚難認原告有給付遲延;③且原告若能交付
被告5萬個006毛胚,原告亦能賺取承攬報酬之利益,尚難認
原告有故意導致條件不成就或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之
情事。
⒋綜上,兩造嗣後合意終止承攬契約後,被告僅訂購1萬9,587
個006毛胚,原告從被告處所預期賺取之利潤自有減少,006
模具免收開模費用之停止條件不成就。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006模具報價費用2萬1,000元乙
情,應屬有據。
㈢被告應否給付原告萬向F柄模具之開模費用?
原告主張被告有提供萬向F柄模具之規格圖,請原告按圖開
模製作模具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
)。至於被告雖抗辯:原告第一次交付之萬向F柄毛胚樣品
,因被告客戶去熱處理就斷裂,被告便向原告反映材質沒有
照被告要求去做,故樣品會斷裂;原告第二次交付之萬向F
柄樣品,材質是正確的,但被告下游廠商之客戶反應要修改
模具,被告有口頭向原告之員工薛金富反應要修改模具,原
告尚未修改萬向F柄之模具,且被告還在試樣,尚未向原告
下萬向F柄的訂單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正背面、第111頁正
面),然查,原告已傳送萬向F柄模具8,500元之報價單予被
告收受(見本院卷第141頁背面),且已按圖開模,所製作
萬向F柄之模具,即合乎債之本旨之給付;至於被告要求原
告修改模具,此為嗣後追加之內容,不影響原告就已完成模
具之費用請求,至於被告雖尚未跟原告確認後下單訂購萬向
F柄毛胚,此僅係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萬向F柄毛胚之貨款,
與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萬向F柄模具費用無涉。從而,原告
依兩造間之契約,自得向被告請求萬向F柄模具開模費用8,5
00元。
㈣原告製造交付予被告如附表二之商品有無瑕疵?被告是否因
原告製造交付如附表二之商品,受有損失?被告所受有之損
失為多少元?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
明文。次按承攬之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
作物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227條、495條之規定,
對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惟民法第495條規定之損害賠償,
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得
請求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之損害(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另按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
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是以
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雖債權
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
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惟不完全給付,非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債務人免責
要件,故債務人以不完全給付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
為抗辯,就此仍應由債務人證明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
第198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
,債權人得請求之賠償可分為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及加害
給付之損害賠償。所謂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如承攬人所完
成工作之效用及價值減少、為修補工作物之瑕疵而支出之修
理費用、定作人因瑕疵而喪失或減少之出賣價差、因工作物
無法使用而另行租用所支出之租金損失,屬於給付利益之減
損。所謂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原非債權人依債之關係應得
利益之喪失,債權人被侵害之利益,屬履行債務以外之私有
利益,此部分之損害賠償,係將加害人之侵權行為責任,轉
換為債務不履行責任,要求債務人之注意義務乃履行債務時
,應盡交易上之注意義務,以避免加害於債權人,如其給付
係不完全,即屬違反此項注意義務,應認為債務人履行上之
過失而負賠償責任。經查:
①本件被告係提供製造旋轉接頭、偏心毛胚之模具,及提供00
6、萬向F柄、L型座、套筒開模之規格圖予原告請原告開模
,向原告訂製006、旋轉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
經原告生產製造後,交付原告所製造如附表二數量之006、
旋轉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予被告,足認兩造之
契約係著重在一定工作物之完成,應屬承攬契約無誤。
②原告製造交付予被告如附表二數量之毛胚商品,被告有退還
如附表二數量之商品,經本院勘驗被告退還之物品,確有如
附表二所載之毛胚部位瑕疵乙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14頁背面至第115頁正面、第174頁背面),
並有被告退還原告之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0至
139頁)。本院審酌:被告並非將原告交付如附表二之毛胚
商品「全數」退還原告,僅退還「部分」,堪認原告交付之
其他商品無瑕疵,故附表二之瑕疵,並非模具規格不符之問
題所致,蓋如為模具規格不符,應係全部毛胚均不符被告需
求,足認被告抗辯:模具沒有問題,是原告技術上還有製作
過程之缺失,如原告製造過程溫度不夠或膠注時間不夠,導
致缺料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正面、第57頁正面、第58頁背
面),尚非全然無據。又原告為附表二毛胚商品之生產製造
者,而附表所示之瑕疵部位,並非被告加工之部位,而係原
告生產製造毛胚時之部位,應認與被告嗣後之委由外包廠加
工行為無涉,非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係
因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生上開瑕疵,應認屬可歸責於原
告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被告自得就原告履行債務上有過
失所致之損害,請求原告損害賠償。
⒉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揆其立法旨趣係以在損
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
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
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所設之規範,用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
程序利益之保護。該條項之規定,性質上乃證明度之降低,
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
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根
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
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因此,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於
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茲就被告得請
求扣抵之加工費用損失金額,分述如下:
(1)006部分:
①被告退還原告之3,225個已加工006,得主張如下之加工費用
損失:
其中391個(計算式:332+59=391):
由被告退還原告之006,可知部分被告已委由外包廠商進行
熔接(簡稱接工)8620鐵材之加工程序,惟尚未進行退火、
噴砂、整三孔、量三孔、粗車之加工程序(見本院卷第114
頁背面至第115頁正面)。被告此部分之加工損失,依被告
所提出訴外人捷安鋼鐵有限公司之鐵材費用每個為2.2元、
訴外人至豐興業有限公司之接工費用每個為4元,有證明書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合計每個006加工費用
為6.2元。又被告所提出105年2月26日退貨單上記載五批之
退貨,其中兩批分別為332個、59個,因兩造就006毛胚約定
之報酬為每個11元,本院參照被告之退貨單、退貨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41、44頁),及被告所提出加工費用損失的計算
式說明1紙(見本院卷第28頁),被告就此391個006主張之
加工費用損失為8元(計算式:19-11=8),即表示這些數
量的006尚未經粗車即發現瑕疵,應認未經粗車即退還原告
之006數量為391個(計算式:332+59=391)。因被告雖能
證明上開數量之006有鐵材、接工之加工損失,但未能證明
有退火、噴砂之損失,故此部分加工費用損失,被告得向原
告請求之金額為2,424元(計算式:6.2元391個=2,424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扣抵,則屬無據。
其中2,834個(計算式:2,125+335+374=2,834):
A、由被告退還原告之006,可知部分被告已將鐵材接工至006毛
胚上,並送如附表二所示之外包廠退火、噴砂,再由被告整
三孔、量三孔之程序後,送外包廠進行粗車之加工,有本院
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4頁背面至第115頁正面)
。被告此部分之加工損失,依被告所提出訴外人捷安鋼鐵有
限公司之鐵材費用每個2.2元、訴外人至豐興業有限公司接
工費用1個4元、訴外人采祐國際有限公司之退火費用1個0.3
39元、耀日企業有限公司之噴砂費用1個0.1695元、訴外人
辰昊有限公司之粗車費用1個7.5元,有證明單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71至74頁)。本院參酌被告所提出105年2月26日退
貨單上記載五批之退貨,其中三批2,125個、335個、374個
,被告主張之加工費用損失為19元(計算式:30-11=19)
,及被告所提出加工費用損失的計算式說明1紙(見本院卷
第28頁),表示這些數量的006之加工程序,直到粗車送回
被告工廠後,被告品檢後方發現不良,應認受有粗車後方發
現不良之006數量為2,834個(計算式:2,125+335+374=
2,834)。
B、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原告就006毛胚的柱口磨過頭
了,沒有餘料可加工,但來的時候外表看不出來,必須在車
床上粗車才能看得出有無餘料。缺料就會車不過。明顯的缺
料,外表可以看出來,但有的缺料真的外表無法看出來,要
粗車才可以看出來。缺料是原告工廠製作的時候,例如鐵水
溫度不夠導致的,並非模具的問題。量三孔只是量孔內的距
離,不是量孔外面材料的厚薄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
第38頁正面、第60頁正面),核與證人即辰昊有限公司負責
人 廖俊杰 於本院證稱:被告會將006交給我們辰昊有限公司
加工,在送給我之前已經有鐵材接工、噴砂、退火。我們負
責的是用車床來粗車。我們粗車廠商不負責幫被告品檢。有
的用眼睛目視就可以知道有缺料的問題,那個我就不會粗車
,這個部分我不會跟被告請款。但有的我們粗車下去前不曉
的有沒有缺料,要粗車下去後見光才知道有無缺料等語(見
本院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背面)大致相符,衡諸經驗法則
,被告於整三孔、量三孔之程序,若能發現有明顯之缺料瑕
疵,應不致於送交外包廠粗車,擴大自己之損害,此由被告
就其中391個經部分加工程序之006,於粗車前退還原告即可
得證明,故被告就粗車費用每個支出7.5元之損害,應得請
求原告賠償。
C、因被告主張粗車前之加工程序,除上開各外包廠商之加工費
用外,還受有被告自行整三孔2元、全檢量三孔2元,在外包
各加工廠之運送費用0.7915元的損失,因被告未能提出此部
分之單據,基於公平原則,本院就被告自行整三孔、全檢量
三孔之費用分別以1元認列,在外包各加工廠之運送費用每
個以0.39575元認列。故被告此部分得向原告請求之加工費
用損失金額為4萬7,056元【計算式:(2.2+4+0.339+0.
1695+1+1+7.5+0.39575)2,834=47,056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扣抵,則屬無據。
②被告就原告交付之006毛胚,其中1萬6,070個因原告製造過
程之瑕疵,致被告委外加工增加工序之補救費用:
被告抗辯:原告交付之006毛胚不良,其中1萬6,070個,因
射蠟的問題,所致品質不佳,致粗車之CNC車床增加工序,
粗車廠辰昊有限公司每個向被告多收1.5元(原本收7.5元,
增加工序收9元),此部分損失,原告亦應負責等語(見本
院卷第36頁背面、第61頁正面),業據被告提出辰昊有限公
司之104年11月請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46頁)。經查,
依證人廖俊杰於本院證稱:「(問:原本一支006粗車費用
7.5元,為什麼多1.5元,跟被告收9元?」因我粗車完後,
送回給被告,被告檢核完畢後,發現太厚,要救這些東西,
我就只好要加修一刀,費用只多收1.5元,很便宜了。當初
做這一道程序,是盡量救。原告做的006毛胚,在出廠的時
候有厚跟薄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正面),可
認原告交付之006毛胚因孔壁有厚薄不均等之不良,被告為
如期交付商品給下游廠商,避免遭罰空運費用,請外包廠辰
昊有限公司再增加一個工序,以利交付加工產品予下游廠商
,因此增加之1.5元粗車工序費用,應可向被告請求。依原
告所提出扣款明細資料,原告就交付予被告之006毛胚約定
每個報酬為11元(見本院卷第81頁),故若由被告補救,補
救成功被告即不得退貨,仍應依約給付原告006毛胚每個11
元之報酬,原告僅須支付每個006毛胚之補救成本為1.5元,
相較於被告不委請辰昊有限公司補救而直接退貨,原告直接
失去006毛胚11元之報酬,由被告委外補救後使006成為良品
,並未對原告不利。而依被告所提出之辰昊有限公司之104
年11月請款明細,增加修一刀工序之數量為1萬6,070個,每
個1.5元(見本院卷第46頁),被告先前以1萬6,362個,每個
2元,扣抵3萬2,724元,應屬有誤,此亦為被告所是認(見
本院卷第36頁背面、第175頁背面)。從而,被告此部分僅
得向原告請求賠償2萬4,105元(計算式:1.516,070=24,
105)。逾此範圍之扣抵,則屬無據。
(2)旋轉接頭:
①為補救瑕疵而生的人工研磨、振金之費用:
被告抗辯:當初原告交付的旋轉接頭,經被告送加工廠振
金後,發現原告生產旋轉接頭的材質振金後不亮,故前往
原告斗六工廠與原告商討如何處理,經原告同意由被告補
救處理,因第一次振金後不亮,被告人工研磨後,還要再
振金一次,等於會多一次振金的費用,第一次振金費用由
被告自己吸收,第二次振金的費用是得原告同意的補救措
施,被告自得向原告請求。而被告將原告交付之其中4,927
顆旋轉接頭,由被告員工以人工研磨方式補救,費用以每
個2元計算,研磨費為9,854元。被告將394.4公斤即相當於
5,089顆旋轉接頭,再送給加工 廠振金 ,每顆旋轉接頭振金
費用2.325元,振金費用1萬1,832元。此外,被告亦有將
641KG即相當於8,271顆旋轉接頭研磨後重振費用1萬2,820
元,此8271顆每顆旋轉接頭第二次人工研磨及再一次振金
的費用每顆為1.550元,就此8271顆與前開5089顆旋轉接頭
可能有重複,因振金原則上有三道程序,這些因已振金過
,故可能跳過第一道程序,原告出的旋轉接頭,幾乎都需
補救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正背面、第142頁正面、第176
頁正面),原告對於有同意被告補救乙情,並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112頁正面),僅抗辯:被告當初並未向原告報價
每顆旋轉接頭補救之人工研磨費用、振金費用等語(見本
院卷第112頁正面),然查,原告雖稱有要求被告報價,惟
為被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142頁背面),原告未能舉證當
下有要求被告要報價,應認原告當下未要求被告補救前陳
報補救成本。而原告既已同意由被告補救,被告是否有經
報價程序,不影響原告應承擔此部分費用之認定,除非原
告得舉證有以更低成本之方式補救上開旋轉接頭之瑕疵,
惟原告既已同意由被告處裡,應認已放棄選擇自行補救。
至於被告雖未向被告表明補救程序需要經被告人工研磨跟
再次振金,惟衡諸經驗法則,此應為振金發亮之必要程序
,蓋被告在交付下游廠商期限下,為如期交貨、減少成本
,並避免向原告追償不能之風險,應會盡量減少非必要之
工序,足認為讓旋轉接頭發亮之必要程序為人工研磨及振
金。依原告所提出扣款明細資料,原告就交付予被告之旋
轉接頭約定每顆報酬為16元(見本院卷第81頁),故若由
被告補救,補救成功被告即不得退貨,仍應依約給付原告
旋轉接頭每顆16元之報酬,原告僅須支付每顆旋轉接頭之
補救成本為4.325元(計算式:2+2.325=4.325,第一次振
金不亮後,經人工研磨及第二次振金)至5.875元(2+2.32
5+1.550=5.875,第一次振金不亮後,經人工研磨及第二
次振金後仍有改善空間,再人工研磨及送第三次振金),
相較於被告不補救直接退貨,原告直接失去旋轉接頭16元
報酬,由被告補救後成為良品,顯係對原告有利之作法。
本院審酌被告補救旋轉接頭之數量上限應為原告交付之數
量上限1萬1,311個(見本院卷第39頁),故被告兩次振金
合計1,035.4公斤(計算式:394.4+641=1,035.4)相當
於1萬3,360顆旋轉接頭【計算式:1,035.40.0775=13,3
60】,應有部分重疊,也因此被告就其中641公斤即相當於
8,271顆旋轉接頭,每顆研磨後重振費用1萬2,820元在研
磨及振金費用較低(1.550元),尚屬合理。惟因被告交付
振金的數量上限即為將原告交付之1萬1,311個旋轉接頭全
數交付,惟被告仍將其中835個振金加工後旋轉接頭退還原
告,此退還之835個旋轉接頭被告亦有扣抵每顆加工費用損
失10元(計算式:26-16=10),此部分扣抵之用亦包含
有振金費用、人工研磨費用(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既
准予被告就該退還之835個旋轉接頭請求加工損失(詳下述
),等於被告就此835個旋轉接頭被告有重複扣抵請求人工
研磨、振金費用4.325元之嫌,故應在此部分補救費用予以
扣除3,611元(計算式:4.325元835個=3,611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被告向原告扣抵請求補救費用
於3萬0,895元(計算式:9,854+11,832+12,820-3,611
=30,895)範圍內,應屬有據。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②被告就退貨的835個旋轉接頭之加工費用損失:
被告主張每顆旋轉接頭的加工費用損失10元,故受有8,350
元之加工費用損失;參以被告退還之835個旋轉接頭,有如
附表二所示瑕疵,堪認被告為人工研磨及送加工廠為數次
振金補救後,確實仍有小白點之無法補救之瑕疵。而兩造
就原告交付旋轉接頭毛胚予被告後,被告經如附表二所示
之加工程序乙節,並不爭執。又訴外人申禾工業社開立證
明書記載「磨兩邊凹處」之加工每顆旋轉接頭之費用1.2元
,送訴外人和鋒工業社開立證明書記載「固熔化」之加工
每顆旋轉接頭之費用0.93元,訴外人金盈利實業行開立證
明書記載「振金」之加工每顆旋轉接頭費用為2.325元乙情
,有上開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背面),
而被告就其人工研磨費用及運輸費用乙情,未能提出相關
單據佐證,惟被告確實有人工研磨,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
可稽,且在不同加工廠間運送物品,客觀上有運費之產生
,本院認被告之人工研磨部分,每顆以2元認列,運輸費用
則以每顆0.545元認列,至於品檢費用為被告欲向原告主張
退貨及加工損失時應自行吸收之成本。準此,本院認被告
此部分加工費用損失,應以每顆7元計算(計算式:1.2+0.
93+2.325+2+0.545=7),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加工損失
5,845元(7835=5,845)。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3)偏心:
①被告有退還原告553個偏心乙情,有退貨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0頁),而被告就其中459個主張加工損失之扣款(
見本院卷第49頁、第81頁),上開退還之偏心,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瑕疵,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②被告就其中退還88個偏心毛胚,主張受有品檢費每個1元之
損失(見本院卷第49頁),惟被告欲主張瑕疵退貨,本需
檢查有無瑕疵後,方得據以退貨予原告,此為被告應自行
吸收之成本,不得向原告請求。
③被告就其中退還之371個已加工偏心,主張扣抵原告4,660
元(計算式:4,748-88=4,660)之加工損失(見本院卷
第177頁正面)。經查,原告就被告收受偏心毛胚後,會進
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加工程序乙節並不爭執,而訴外人東海
金屬工業社開立證明書佐證拉削為7元(見本院卷第154頁
),訴外人佑旺工業社開立證明書佐證粗車為0.5元(見本
院卷第156頁)。本院勘驗被告退還之已加工偏心,部分經
過拉削,部分經過拉削及粗車,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115頁正面),是被告就有拉削過的偏心得主張7
元之加工損失,就有拉削及粗車過的得主張受有12.5元(
計算式:7+5.5=12.5)加工損失。惟被告當初在退貨單
上,並未註記371個偏心中,多少有拉削過,多少個為拉削
且粗車(見本院卷第40頁),而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合意以
186個僅拉削,185個經拉削且粗車計算為宜(見本院卷第
176頁背面)。故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3,615元【計算式:
(7186)+(12.5185)=3,615】。
(4)套筒:
被告就套筒有退還原告21個乙情,有退貨單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40頁),上開退還之套筒,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
疵,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堪信為真。被告主張受有
噴砂、退火、整型每個1元之損失,主張扣款21元(見本院
卷第49頁、第81頁),為原告所不爭執並同意被告扣抵21
元(見本院卷第173頁背面),故被告此部分扣抵,應屬有
據。
(5)L型座:
被告退還原告188個L型座乙情,有退貨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0頁),經本院勘驗被告退還原告之物品,其中部
分為毛胚、部分為經鑽孔、倒角、鍍五彩鋅,有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正面)。兩造於本院審理
時合意被告所退還188個L型座,其中111個為毛胚,77個已
經鑽孔、倒角、鍍五彩鋅之加工程序(見本院卷第177頁正
面)。本院認被告此部分之加工損失,就111個L型座毛胚
部分,退還前品檢費應由被告自行吸收,不得向原告請求
。另就鑽孔、倒角,被告未能提出單據,惟被告已能證明
有損害,本院綜合卷內證據,認此部分每個鑽孔、倒角費
用合計以1元認列。又鍍五彩鋅之用,依被告所提出訴外人
尚昱恆 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費用每個2.3元,有證明單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58頁),故被告就77個L型座之加工損
失為254元【計算式:(1+2.3)×77=254】。
⒊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經查,依上所述,被告得扣抵11萬4,215元
(詳如附表二本院准予扣抵之金額),惟被告先前既自行就
他筆應給付與原告之債務扣抵13萬8,238元(見本院卷第114
頁背面),就超額扣抵之2萬4,023元,應屬無據,被告仍應
依給付原告2萬4,023元。
㈤綜上,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5萬3,523元(計算式:21,000
+8,500+24,023=53,523)。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
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裁定送達被告翌日
(即105年11月9日,見支付命令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5萬3,523元,及自105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73頁正面),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即原告減縮聲明後之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命兩造按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負擔。至於原告
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意旨,
當由原告負擔,僅因減縮部分未經本院裁判,該部分裁判費
之負擔,毋庸於主文諭知(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參
照),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靜
附表一:
┌─┬────────┬───────┬────────┐
│編│品名│金額│模具照片│
│號││││
├─┼────────┼───────┼────────┤
│1│006模具費用│2萬1,000元│本院卷第91頁、│
││││第146頁│
├─┼────────┼───────┼────────┤
│2│萬向F柄模具費用│8,500元│本院卷第148頁│
└─┴────────┴───────┴────────┘
附表二:
┌─┬────┬────┬────┬─────────┬─────────┬────────┬────────┬────────┐
│編│品名│交付數量│退貨數量│經本院勘驗被告退還│兩造不爭執被告收受│加工費用損害、增│被告自行扣抵之損│本院准予扣抵之金│
│號│(毛胚照│││之物品,有如下瑕疵│毛胚商品後之加工流│加工序損害(被告│害額│額│
││片於卷內│││(不良)│程(廠商開立證明書│主張)│││
││頁數)│││【見本院卷第114頁│記載之加工費用)││││
│││││背面至第115頁正面│││││
│││││】│││││
├─┼────┼────┼────┼─────────┼─────────┼────────┼────────┼────────┤
│1│006│原告交付│被告退了│被告退還原告之006│1、被告向訴外人捷│1、退貨3225個│8萬9,698元(計算│計算式:7萬3,585│
││(原告出│1萬9,587│3,225個│,已經被告加工過,│安鋼鐵有限公司│①其中391個,在│式:3128+53,846│元(2,424+47,056│
││貨單稱│個006毛│已加工之│分成兩種:│購買鐵材。│被告委請他廠商粗│+32,724=89,698│+24,105=73,585│
││8622打擊│胚予被告│006予原│㈠、已經熔接8620鐵│(2.2元,見本院卷│車前發現不良,被│)│)│
││塊)│。(見本│告。(見│材(簡稱接工)尚│第72頁)│告主張受有每個加│││
││(本院卷│院卷第39│本院卷第│未退火噴砂(因為│2、送訴外人至豐興│工損失8元,合計│見本院卷第144頁││
││第68頁)│頁、第│40至41頁│可以從鐵材還是│業有限公司「熔│3,128元。│正背面││
│││110頁背│、第44頁│黑黑的知道還沒│接」(即接工)│②其中2834個,在│││
│││面至第│)│退火)整三孔,也│。│被告委請他廠商粗│││
│││111頁正││尚未粗車(表面│(4元,見本院卷第│車後,發現不良,│││
│││面)。││沒那麼亮,見本│73頁)│被告主張每個加工│││
│││││院卷第99頁照片│接工:將被告購買│損失19元,合計5│││
│││││左側)。│之鐵材,跟原告製造│萬3,846元。│││
││││││的006毛胚接在一起││││
│││││瑕疵:原始006毛胚│。│2、被告於訴訟繫│││
│││││部位,有銲補的痕跡│(見本院卷第36頁正│屬前主張有16,362│││
│││││跟缺料之瑕疵。│面)│個006,因原告交│││
│││││(見本院卷第138頁│3、送訴外人采祐國│付006毛胚商品不│││
│││││照片)│際有限公司「退火」│良,為補救,因此│││
││││││。│增加CNC車床工序│││
│││││㈡已經接工退火噴砂│(0.339元,見本院│費用2元,據以扣│││
│││││整三孔,且已經送│卷第74頁)│抵3萬2,724元之損│││
│││││車床粗車。│退火:鐵材和006毛│失。│││
││││││胚以高溫相接後造成│於本件訴訟繫屬中│││
│││││瑕疵:原始006毛胚│鋼材很硬,要送去退│,更正為每個增加│││
│││││部位,三孔的「孔洞│火。(見本院第36頁│工序費用1.5元。│││
│││││旁邊兩側壁厚薄不均│正面)│(見本院卷第36頁│││
│││││」之瑕疵。少數有缺│4、送訴外人耀日企│背面、第81頁、第│││
│││││料之瑕疵。│業有限公司「噴砂」│144頁正背面)│││
││││││。││││
│││││(見本院卷第139頁│(0.1695元,見本院││││
│││││照片)│卷第75頁)││││
││││││噴砂:退火後表面會││││
││││││有碳化,要用噴砂程││││
││││││序把表面的碳化去掉││││
││││││(見本院卷第36頁正││││
││││││面)││││
││││││5、被告自己整三孔││││
││││││。││││
││││││整三孔:因006的三││││
││││││個孔要放東西,所以││││
││││││有尺寸的問題,原告││││
││││││交付的006毛胚三個││││
││││││孔尺寸不一定符合規││││
││││││格,被告必須用機器││││
││││││整過,把三個孔調整││││
││││││符合規格。整三孔時││││
││││││若發現缺料多的,就││││
││││││打掉不要了。││││
││││││(見本院卷第36頁正││││
││││││面、第57頁背面)││││
││││││6、被告自己全檢量││││
││││││三孔。││││
││││││量三孔:被告用機器││││
││││││整過三個孔後,就要││││
││││││用人工去量測三個孔││││
││││││,可以放進去,就OK││││
││││││。不能放進孔的,就││││
││││││不OK。不OK的就打掉││││
││││││不要了。││││
││││││(見本院卷第36頁正││││
││││││面、第57頁背面)││││
││││││7、送訴外人辰昊有││││
││││││限公司CNC「粗車││││
││││││」。││││
││││││(7.5元,見本院卷││││
││││││第71頁)││││
││││││8、粗車回來被告工││││
││││││廠全檢。無問題才運││││
││││││送至被告的下游廠商││││
││││││。││││
││││││(見本院卷第144頁││││
││││││背面)││││
├─┼────┼────┼────┼─────────┼─────────┼────────┼────────┼────────┤
│2│旋轉接頭│1萬1,311│2、被告│㈠被告退還原告之旋│1、送訴外人申禾工│1、被告就原告交│4萬2,856元(計算│3萬6,740(計算式│
││(每顆旋│個旋轉接│退了835│轉接頭,都已經振│業社「磨兩邊凹處」│付之旋轉接頭毛胚│式:11,832+9,854│:30,895+5,845│
││轉接頭大│頭毛胚予│個(計算│金過了。│。(1.2元,見本院│,為改善不良所增│+12,820+5,560+2,│=3萬6,740)│
││約0.0775│被告。(│式:279+│㈡部分頂部圓圈圈上│卷第76頁)│加工序費用34,506│790=42,856)││
││公斤)│見本院卷│、556)│方有人工研磨過,部│2、送訴外人和鋒工│元(見本院卷第14│見本院卷第42頁背││
│││第39頁、│予原告。│分沒有人工研磨過。│業社「固熔化」│3頁背面至第144頁│面、第44頁、第50││
││(本院卷│第112頁│(見本院│㈢瑕疵:│。│正面):│頁、第78頁、第81││
││第67頁)│背面)│卷第40至│1、材質振起來不亮│(0.93元,見本院│①、被告將其中4,│頁、第144頁正面││
││││41頁)│,振金無光澤。│卷第78頁)│927顆旋轉接頭,│││
│││││2、有砂孔(就是有小││為補救,由被告員│││
│││││小的孔洞)、有一│3、送訴外人金盈利│工以人工研磨方式│││
│││││點一點白白的,│實業行「振金」│補救,費用每個2│││
│││││。振金細紋、白│。│元,受有9,854元│││
││││(故1萬│點明顯、缺料。│(2.325元,見本院│(4927個乘以每個│││
││││0,476個│(見本院卷第129│卷第77頁)│2元研磨費,見本│││
││││旋轉接頭│至133頁照片)│4、被告自己品檢。│院卷第42頁背面、│││
││││為無瑕疵││良品,被告給客│第81頁)。│││
││││或被告補││戶。不良品:①││││
││││救成功)││可以補救的不良│②將394.4公斤即│││
││││││(例如形狀不漂│相當於5,089顆旋│││
││││││亮),被告自己│轉接頭,送給加工│││
││││││「人工研磨」。│廠振金費用1萬1,│││
││││││(有人工研磨後,再│832元(見本院卷│││
││││││振金才會比較亮。見│42頁背面),等於│││
││││││本院卷第142頁背面│每顆旋轉接頭振金│││
││││││)│費用為2.325元。│││
││││││││││
││││││②無法補救的不│(以上①+②費用│││
││││││良品,不研磨,│,被告主張原告有│││
││││││退回去給原告。│允諾會承擔,見本│││
││││││5、被告有人工研磨│院卷第37頁正面)│││
││││││,再振金一次,因為││││
││││││有磨過會有痕跡│③、將其中641KG│││
││││││。│即相當於8,271顆│││
││││││(見本院卷第112頁│旋轉接頭,因材質│││
││││││正面、第143頁背面│振起來不亮,研磨│││
││││││)│後重振費用12,820│││
│││││││元。等於每顆旋轉│││
│││││││接頭第二次人工研│││
│││││││磨及再一次振金的│││
│││││││費用每顆為1.550│││
│││││││元。│││
││││││││││
│││││││2、退貨的835個:│││
│││││││被告主張每顆受有│││
│││││││的加工費用損害10│││
│││││││元,故受有8,3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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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偏心│原告交付│被告退還│㈠被告退還原告之偏│1、送訴外人 東海金 │被告就退還之偏│4,748元。│3,615元。│
│││被告1,01│553個偏│心有三種形式:│屬工業社「拉削」。│心。其中459個主│(見本院卷第144││
││(本院卷│7個偏心│心(見本│1、毛胚。(見本院│(7元,見本院卷第│張扣款:│頁正面)││
││第65頁)│(見本院│院卷第40│卷第49頁、第113│154頁)│1、其中88個:被│││
│││卷第39頁│頁退貨單│頁背面至第114頁││告主張每個受有品│││
│││、第118│)│正面)│2、拉削完產品先送│檢費1元之損失,│││
│││頁)│││回被告工廠,被告再│受有88元。│││
│││││2、有拉削過(內側可│送訴外人佑旺工業社│2、其中371個:│││
│││││以看到光滑的拉│「粗車」。(5.5元│被告主張受有拉削│││
│││││刀面不是如毛胚│,見本院卷第156至│、粗車之加工費用│││
│││││,是一粒粒的樣│157元)│損失4,660(計算│││
│││││子),但沒粗車過││式:4748-88=4,│││
│││││。│(見本院卷第115頁│660)之加工費用│││
│││││3、有拉削過、且有│正面)│損失│││
│││││粗車過(亮亮的││(見本院卷第49頁│││
│││││)。││、第81頁)│││
│││││㈡瑕疵:原始偏心毛│││││
│││││胚部位之內側有凹│││││
│││││痕、缺料之瑕疵。│││││
││││││││││
│││││(見本院卷第102頁│││││
│││││、第134至136│││││
│││││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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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筒│原告交付│被告退原│㈠被告退還原告套筒│1、送外包廠退火。│被告就退還的21個│21元。│21元│
││(見本院│被告4,33│告21個套│,都已經退火、噴│2、送外包廠噴砂。│套筒,主張受有退│(見本院卷第144││
││卷第90頁│1個套筒│筒(見本│砂、整型。│3、被告自己整型。│火、噴砂、整型合│頁正面)││
││)│(見本院│院卷第40│㈡瑕疵:套筒毛胚之││計1元之加工費用│││
│││卷第39頁│頁)│鑄件有「研磨焊補││損失。│││
│││、第118││痕跡」。有焊補的││(見本院卷第49頁│││
│││頁)││痕跡,形狀不漂亮││)│││
│││││,承受力量亦有差│││││
│││││。│││││
│││││(見本院卷第125至│││││
│││││127頁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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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型座│原告交付│被告退還│㈠被告退還原告之L│1、送外包商鑽孔、│被告就退還之L型│915元(計算式:│254元│
││(見本院│被告1,00│原告188│型座,可以分成:│倒角。│座188個:│222+693=915)││
││卷第66頁│7個L型座│個L型座│1、L型座毛胚。││1、其中111個:被│(見本院卷第144││
││)│。│(見本院│2、已經鑽孔、倒角│所謂倒角:因鑽孔的│告主張每個受有鑽│頁正面)││
│││(見本院│卷第40頁│、鍍五彩鋅(顏色偏│時候會造成孔有毛邊│孔、倒角2元之加│││
│││卷第39頁│、49頁)│黃綠色)之L型座。│,所以要用倒角刀把│工費用損失,受有│││
│││、第118││(見本院卷第120頁│邊去掉(見本院卷第│222元。│││
│││頁)││照片)│114頁背面)。│2、其中77個:│││
│││││││被告主張每個受有│││
│││││㈡瑕疵:│2、送訴外人尚昱恆│鑽孔、倒角、鍍五│││
│││││1、L型座之「鑄件有│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鍍│彩鋅、品檢9元之│││
│││││研磨痕跡」,也│五彩鋅。│加工費用損失,受│││
│││││就是有銲補的痕跡│(2.3元,見本院卷│有693元之加工費│││
│││││、有缺料。中間的│第158至159頁)│用損失(見本院卷│││
│││││孔洞有「沙孔」(││第49頁、第81頁)│││
│││││就是一個洞一個洞│(鍍完五彩鋅後,被││││
│││││的)。│告再品檢。)││││
│││││2、已經鍍五彩鋅的│││││
│││││部分可以發現有缺│││││
│││││料、跟兩個底座的│││││
│││││角不夠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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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扣抵│合計11萬4,215元│
││││││││13萬8,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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