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80號聲請人 李真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0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上訴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2072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依聲請人94、95年綜合所得及勞健保證明得知,聲請人並未領有千慧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專業人員之薪資,在該公司僅從事代收資料帳款,並無執行業務所得。況聲請人係在不知情下,代 王玉花 向 唐文容 收款。然該公司之負責人 王楊竹葉 、王玉花卻將唐文容外勞薪資表偽造以聲請人為該公司之專業人員名義送件,顯有偽造文書之嫌,聲請人請求傳喚證人以實其說,法院卻未予調查,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等語。經查,本件本院99年度裁字第2072號裁定係以聲請人就其所不服之原審99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上訴,但其等上訴理由,並無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聲請人所提起之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不應許可,而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書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僅在說明其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理由,而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2072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仍未據具體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