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
曾慶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月八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陳明呈法官曾吉雄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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