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洪子祥
法定代理人  李芷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11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
繳1,000元,應補繳33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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