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洪子祥
法定代理人 李芷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11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
繳1,000元,應補繳33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