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7號原告 郭潤庭 被告 蔡彥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
1項本文、第77條之1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2萬8,000元,並請求被告於其本人facebook帳號JiruPiring公開發文道歉。上開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又請求以上開方式回復名譽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千元,再細繹原告起訴狀內容,上開二請求為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5,430元,(即:
2,430元+3千元=5,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