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35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一、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
 ㈠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㈡經查,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被告
  等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
  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又被
  告 張蘭桂張英芳張蘭香 應將系爭房地之分割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並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卷第69頁)。
  其目的均在使其債權新臺幣(下同)911,601元獲得清償(
  計算至民國110年9月27日止之本金及利息,本院卷第84頁
  )。另系爭房地價額為4,749,662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8頁背面),被
  告即債務人 張旭輝 之應繼分為1/5,是撤銷標的之價額為94
  9,932元(4,749,662×1/5=949,932,元以下四捨五入)
  ,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低於撤銷標的之價額,依上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1,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20元,扣除已繳納1,990元,尚應補繳8,03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但如不服本裁定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
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土地:                           │
├──┬───────────────────────────┤
│編號│地號                         │
├──┼───────────────────────────┤
│1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32.58平方公尺、權利│
│  │範圍張英芳取得全部)                 │
├──┼───────────────────────────┤
│2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4.26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張英芳取得全部)                  │
├──┼───────────────────────────┤
│3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5270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張蘭桂取得全部)                  │
├──┼───────────────────────────┤
│4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3580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張英芳取得全部)                  │
├──┼───────────────────────────┤
│5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2000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張蘭香取得2分之1)                │
├──┼───────────────────────────┤
│6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3490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張蘭桂取得全部)                  │
├──┼───────────────────────────┤
│7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5480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張蘭桂取得2分之1)                │
├──┼───────────────────────────┤
│8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27440平方公尺、權利│
│  │範圍張英芳取得2分之1)               │
├──┼───────────────────────────┤
│9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1450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張英芳取得全部)                  │
├──┼───────────────────────────┤
│10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7180平方公尺、權利範│
│  │圍張英芳取得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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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12220平方公尺、權利│
│  │範圍張蘭香取得全部)                 │
├──┼───────────────────────────┤
│12 │屏東縣○○鄉○○段0000-0000(面積25420平方公尺、權利│
│  │範圍張蘭桂取得2分之1)               │
├──┴───────────────────────────┤
│建物:                           │
├──┬───────────────────────────┤
│1 │屏東縣○○鄉○○段0000-0000建號(門牌:屏東縣○○鄉○○
○  ○○路○○號、面積61.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張英芳取得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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