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石雅倫
被   告  臧柏凱
被   告  臧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臧柏凱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4,15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