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李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秀葉武雄蔡雅雯蔡雅芳洪美琪 、張
秀珠、 葉又菁李坤憲朱清文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
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9份(含證據資料)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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