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