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 魏素月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2日│12,333元│0000000││││限公司羅東分行││││├─┼───┼─────────┼──────┼─────┼────┤│02│魏素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22日│12,333元│0000000││││限公司羅東分行││││├─┼───┼─────────┼──────┼─────┼────┤│03│魏素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2月22日│12,333元│0000000││││限公司羅東分行││││├─┼───┼─────────┼──────┼─────┼────┤│04│魏素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1月22日│12,333元│0000000││││限公司羅東分行││││├─┼───┼─────────┼──────┼─────┼────┤│05│魏素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2月22日│12,333元│0000000││││限公司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