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二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丁○○
乙○○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街里後街二一巷三二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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