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佳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佳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佳禾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2日20時│101年3月15日晚上9│101年3月8日中午12│││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944號│偵字第817號│字第884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39│101年度訴字第1350│101年度簡字第442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日│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13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897│101年度訴字第1350│101年度簡字第442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13日│├─┴──────┼─────────┴─────────┴─────────┤│備註│編號1至4部分,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94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編號│4│5│├────────┼─────────┼─────────┤│罪名│竊盜未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8日下午2時│101年4月4日中午12│││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8846號│偵第17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42號│101年度訴字第1816││實│││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3日│101年8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42號│101年度訴字第1816││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28日│├─┴──────┼─────────┼─────────┤│備註│編號1至4部分,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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