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債權人 趙榮貴 債務人 許清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許清福間係為借貸關係,雙方若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僅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逾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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