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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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宇宸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宇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宸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述判決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10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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