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4歲以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甲○○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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