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4年3月30日因犯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8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49號、第10520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元;於94年12月至95年6月間某日,因連續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87號(偵查案號同上),判處有期徒刑
3月,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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