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崇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定。蓋以督促程序旨在使債權人能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惟此對不在法院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甚為不利,故法律乃明定其為專屬管轄,用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所以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對不在其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的支付命令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許崇德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之住所為澎湖縣○○市○○路○○號之3,惟查債務人之戶籍住址已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因遷徙而變更為台中市○○區○○里○○○路○○號,並非在本院轄區,且未發現債務人有在本院轄區住居之事實,是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故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