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周倖婷 債務人周 振漢 債務人 許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周倖婷於民國99年11月至102年04月間邀同債務
周振漢許碧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0,47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倖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周振漢、許碧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倖婷、周│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60476│振漢、許碧│月1日起│││││元│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倖婷、周│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0476│振漢、許碧│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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