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原告 楊儲明
林珮瑜 黃一宸 李金蘭 台北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梅富 原告 唐榮俊
李亨利 張素蓮 李慧娟 蔡子涵 楊國鉎 袁蔚青 何宗嶽 詹裕琦 楊智斐 陳林秀卿 許鈴悅 應涵芬 廖碧英 李雅萍 陳建宏 上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被告 富鈺 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 賴銅 照
盧柏 青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 黃國 品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林承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二五點五一平方公尺)上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二、被告 盧柏青 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C部分土地(面積九點一零平方公尺)上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三、被告 黃國品 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上,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D部分土地(面積二四點七五平方公尺)上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四、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應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原告同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利息。
五、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分別履行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義務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原告同附表「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金額。
六、被告 賴銅照 應給付如附表五所示之原告同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八所示之利息。
七、被告賴銅照應給付如附表六所示之原告同附表「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
三、被告賴銅照負擔百分之一、被告盧柏青負擔百分之十五、被告黃國品負擔百分之四十一。
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壹拾捌萬元為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叁萬零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盧柏青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盧柏青如以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二、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黃國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國品如以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捌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三、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如附表三「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柏青、黃國品如以同附表「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四、本判決第五項到期部分,每期於原告以如附表四「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柏青、黃國品就到期部分,每期以同附表「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五、本判決第六項於原告以如附表五「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賴銅照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賴銅照如以同附表「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六、本判決第七項於原告以如附表六「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賴銅照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賴銅照如以同附表「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告富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鈺公司)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所附地籍圖謄本(北司調字卷第21頁,下稱系爭地籍圖)所示編號A部分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二)被告賴銅照應將系爭土地上,如系爭地籍圖所示編號B部分冷卻塔及基座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三)被告盧柏青應將系爭土地上,如系爭地籍圖所示編號C部分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四)被告黃國品應將系爭土地上,如系爭地籍圖所示編號D部分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五)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翌日起至被告各履行第1項至第4項之義務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六)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北司調字卷第2頁反面至第3頁、第21、23至24頁)。
(二)嗣經迭次變更、追加,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108年1月16日,以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變更、確認聲明為:(一)被告富鈺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上,如附件複丈成果圖(即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7年5月31日大安土字第025800號複丈成果圖第1頁,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25.51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A部分土地,增建物稱系爭A部分增建物;另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土地、增建物依序稱系爭B部分土地、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二)被告盧柏青應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9.10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C部分土地,增建物稱系爭C部分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三)被告黃國品應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24.75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D部分土地,增建物稱系爭D部分增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四)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其中被告富鈺公司應給付原告袁蔚青新臺幣(下同)476元部分;被告盧柏青應給付原告袁蔚青5,638元部分;被告黃國品應給付原告袁蔚青1萬5,330元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應自起訴翌日(原告誤載為起訴日,參本院卷二第11至61頁)起至分別履行第1項至第3項之義務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四「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六)被告賴銅照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其中應給付原告袁蔚青1,208元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七)被告賴銅照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八)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本院卷二第5至6、11至17、131至132、241頁)。
(三)經核,被告就原告上開訴之變更、追加,均陳明程序上無意見,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本院卷二第182至183頁),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訴之變更、追加。職此,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均應予准許。
二、所謂「當事人適格」,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在「給付之訴」,祗須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乃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A、C、D部分增建物,返還系爭A、C、D部分土地,並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乃屬給付之訴。原告既陳明:伊等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依序以系爭A、
C、D部分增建物,無權占有系爭A、C、D部分土地;被告賴銅照前以系爭B部分增建物,無權占有系爭B部分土地,伊等乃得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拆屋還地,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等語,即主張兩造各為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當事人即屬適格。被告黃國品雖一再抗辯:原告雖為系爭A、B、C、D部分土地共有人,然非系爭A、B、C、
D部分土地之分管專用權人,故本件起訴當事人不適格云云,顯與前開論述未符,自非足取。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均為坐落系爭土地上光武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依序為系爭大廈中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系爭176號建物,門牌整編前為同路386-1號)、同路段180號(下稱系爭180號建物)、184號(下稱系爭184號建物)、188號建物(下稱系爭188號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土地為系爭大廈之建築基地,併為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伊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三「原告別/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欄所示(其中原告袁蔚青以買賣為原因,於105年11月1日取得原由訴外人 黃潔菱 自69年9月5日取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分之1,黃潔菱併讓與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債權;原告袁蔚青於10
6年10月17日另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分之1;原告何宗嶽於103年6月18日因買賣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8分之1;其餘原告均於102年2月12日前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依序於105年9月29日、71年3月1日、95年8月21日、88年
8月23日因買賣、拍賣、分割繼承、分割繼承之原因,取得各該區分所有建物,及對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權利範圍均為48分之1)。然被告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竟分別於系爭大廈後方系爭土地上之法定空地(下稱系爭法定空地),以系爭A、B、C、D部分違法增建物,無權占用系爭A、B、C、D部分土地,致伊等受有相當租金之損害。其中被告賴銅照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自行將系爭B部分增建物(水塔、建築基座等)拆除,於107年9月14日通知伊等返還系爭B部分土地,故無權占有期間應計至107年9月13日止。
(二)茲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依序拆除系爭A、C、
D部分增建物,騰空返還各該部分土地;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①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給付自105年9月29日起至起訴日即107年2月12日止,及請求盧柏青、黃國品分別給付自起訴日回溯5年即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其中原告袁蔚青、何宗嶽僅依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或請求權之期間為請求,如附表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②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給付自起訴翌日即107年2月13日起至拆屋還地日止,按月計算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如附表四「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之金額」欄所示);③另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自起訴日回溯5年即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其中原告袁蔚青、何宗嶽僅依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或請求權之期間為請求,如附表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④及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自起訴翌日即107年2月13日起至拆屋還地日即107年9月13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如附表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等語。
(三)爰聲明:(一)被告富鈺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上,系爭A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25.51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二)被告盧柏青應將系爭土地上,系爭C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9.10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三)被告黃國品應將系爭土地上,系爭D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24.75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四)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其中被告富鈺公司應給付原告袁蔚青476元部分;被告盧柏青應給付原告袁蔚青5,63
8元部分;被告黃國品應給付原告袁蔚青1萬5,330元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應自起訴翌日起至分別履行第1項至第3項之義務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四「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六)被告賴銅照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其中應給付原告袁蔚青1,208元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七)被告賴銅照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八)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富鈺公司則以:系爭大廈後方之系爭法定空地,於59年系爭大廈建築完成時,即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兼系爭大廈起造人訴外人 陳而 黨規劃12個停車位(下稱系爭12個停車位),各別計價而逐一出售,茲屬由建商分別與住戶約定,於全體住戶間成立之分管契約性質。嗣伊經買賣輾轉取得其中1個停車位(標示編號12號,下稱系爭停車位),乃有權使用系爭停車位所在系爭土地之部分,至其餘11個停車位部分,原告亦均喪失專用權。另則,系爭A部分增建物於系爭大廈建築完成時即已存在,各共有人間就伊以系爭A部分增建物占有系爭A部分土地,應有分管契約存在。又系爭A部分土地屬法定空地性質,留設目的在增益房屋及其主要結構所占建築基地之效用,增進建物使用人之使用收益,而法定空地為建築房屋依法所應保留之空地,所有權人已喪失對之排他使用之權利,縱令他人占用法定空地,對於該法定空地所有人而言,應無損害可言,是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為無理由,縱有理由,其等請求金額亦屬過高等語置辯。
(二)被告賴銅照則以: 伊業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自行拆除系爭B部分增建物,於107年9月14日通知原告返還該部分土地於全體共有人。系爭B部分增建物之占用面積僅1.95平方公尺,週遭為停車位與其他建物包圍,縱令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亦無從單獨使用,原告應無損失。況系爭B部分土地為法定空地,所有人已喪失對之排他使用權利,縱令他人占有使用該法定空地,對於該法定空地所有人而言,亦無損害可言等語置辯。
(三)被告盧柏青則以:伊為系爭184號建物所有人,因原有廁所(下稱系爭廁所)遭系爭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違法占用,伊乃起訴請求系爭管委會遷讓返還,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5號事件受理在案,待系爭管委會返還系爭廁所後,伊自當拆除現充作廁所使用之系爭C部分增建物。又系爭C部分土地為法定空地,所有人已喪失對之排他使用權利,縱令他人占有使用該法定空地,對於該法定空地所有人而言,應無損害可言等語置辯。
(四)被告黃國品則以:系爭大廈由 陳而黨 單獨起造完成,興建之初即於後方預留系爭12個停車位,可知陳而黨於完工後,應係將系爭12個停車位分別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此等約定,應屬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定有分管契約,原告就系爭12個停車位坐落土地部分應已喪失專用權。而按被告富鈺公司取得系爭停車位之分管專用權情形,依論理與經驗法則研判,伊亦應輾轉取得位於系爭188號建物後方停車位之分管專用權,系爭D部分增建物位於其上,自非無權占有。退步言之,自系爭大廈59年完工迄今,系爭土地部分共有人使用停車位,或在系爭法定空地為增建使用,未見他共有人表示反對;而系爭管委會成立後,對於該部分共有人使用系爭法定空地之實際情形亦無任何異議,在此基礎上更重新劃定停車格位置,定管理辦法與收費標準、設置柵欄等,應可認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對伊占有管理之增建範圍即系爭D部分土地,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因該默示分管契約早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施行,基於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終止,應有拘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受讓人之效力。又則,原告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4款規定,以約定專用部分違反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主張拆除系爭D部分增建物。而縱令該增建物為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3點(二)規定,於53年1月1日後至83年12月31日前既存違建僅需拍照列管,亦無拆除必要。承上,伊為系爭D部分土地分管契約之約定專用權人,使用系爭D部分土地非無法律上權源,原告亦非該部分土地專用權人,其等請求伊拆屋還地、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均屬無據,縱有理由,不當得利金額之計算亦屬過高等語置辯。
(五)被告均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兩造均為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依序為系爭大廈中系爭176號、180號、184號、188號建物所有權人;系爭土地(包括系爭法定空地)為系爭大廈建築基地,為兩造及他訴外人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三「原告別/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欄所示(其中原告袁蔚青以買賣為原因,於105年11月1日取得原由訴外人黃潔菱自69年9月5日取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分之1,黃潔菱併讓與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債權;原告袁蔚青於106年10月17日另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分之1;原告何宗嶽於103年6月18日因買賣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8分之1;其餘原告均於102年2月12日前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依序於105年9月29日、71年3月1日、95年8月21日、88年8月23日,因買賣、拍賣、分割繼承、分割繼承之原因,取得各該建物,及對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權利範圍均為48分之1)。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依序為系爭A、B、C、D部分增建物之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系爭A、C、D部分增建物現占有系爭法定空地中之系爭A、C、D部分土地;系爭B部分增建物曾占用系爭法定空地中之系爭B部分土地,然被告 賴銅照業 為拆除,並於
107年9月14日通知原告返還系爭B部分土地於全體共有人等情,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107年7月10日勘驗筆錄暨現場照片、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2日北市大地測字第1076005479號函暨附圖、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參(本院卷一第95至161、319至391、401至
403、61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北司調字卷第3至18頁、本院卷一第37至38、595、617頁、卷二第115、120、123、138至139頁),則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依序以系爭A、C、D部分增建物,無權占有系爭A、C、D部分土地;被告賴銅照前以系爭B部分增建物,無權占有系爭B部分土地,伊等得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拆屋還地,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等情,為被告均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一)原告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依序拆除系爭A、C、D部分增建物,騰空返還各該部分土地於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
(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給付如附表三、五、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欄所示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三)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自107年2月13日起至拆屋還地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四「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之金額」欄所示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五、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原告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依序拆除系爭A、C、D部分增建物,騰空返還各該部分土地於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為有理由:
1、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亦有明定。申言之,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對於妨害共有物者,請求除去妨害之訴,皆得由各共有人單獨提起,惟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821條但書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61號、84年台上字第33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拆除土地上占用之地上物暨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實無爭執,僅以非無權占有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遭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應就其取得占有具正當權源之事實為證明,如不能證明,應認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92年度台上字第31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判決論旨參照)。
2、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依98年1月23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稱同意,無論因明示或默示,必以共有人曾為此意思表示為限。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他共有人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回復共有物(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36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判決論旨參照)。經查,兩造均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為系爭A、C、D增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並以前開增建物占用系爭
A、C、D部分土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三、不爭執事項)。依前揭說明,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既執非無權占用為抗辯,即應就系爭A、C、D增建物占有系爭A、C、D部分土地具正當權源,負舉證之責。
3、關於系爭A部分增建物占用系爭A部分土地之正當權源,被告富鈺公司抗辯:系爭大廈於59年建築完成時,即由起造人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陳而黨規劃系爭12個停車位,各別計價逐一出售。伊前手訴外人 萬嘉鎮 63年自陳而黨處受讓系爭176號建物暨相應基地應有部分時,業取得系爭停車位之分管專用權,嗣系爭176號建物(含系爭停車位專用權)經輾轉買賣,伊於105年9月29日受讓系爭176號建物暨相應基地應有部分之際,亦應取得系爭停車位之專用權云云,並提出系爭176號建物、系爭土地手抄謄本、系爭大廈使用執照存根、竣工圖、陳而黨與萬嘉鎮間63年
5月8日簽署之讓渡書、萬嘉鎮與訴外人 廖建成 間74年2月9日簽署之讓渡書、廖建成與訴外人 廖俊明 間98年12月14日簽署之車位讓渡書、廖俊明、訴外人 廖嘉松 、廖黃愛玉與被告富鈺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明祥間105年7月20日簽署之車位讓渡書(指定登記名義人為被告富鈺公司)等件為證(本院卷一第49至81頁)。
4、第按,契約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不限於當事人直接為之,其經第三人為媒介,將當事人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而獲致意思表示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未成立。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91年度台上字第2477號判決論旨參照)。質言之,於建商與各承購戶均約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其基地空地專用之情況,乃以建商為締約媒介,透過各承購戶於各別承購契約對於約定專用之同意,由各承購戶間成立關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其基地空地專用之分管契約。然建商與各承購戶間,倘非均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其基地空地由特定共有人專用之約定,乃逕將共用部分或其基地空地交由特定共有人使用時,即難謂共有人間成立分管契約,亦不得僅因其他承購戶買受房地未有異議,即推論默示分管契約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45號判決意旨參照)。
5、經查,觀之系爭大廈竣工圖所示建築情形,系爭大廈完工之際,起造人陳而黨雖確於系爭大廈後方之系爭法定空地設置系爭12個停車位(面向大廈後方,由左而右下依序稱系爭1至12號停車位;其中系爭1至3號停車位相連,系爭4至9號停車位相連、系爭10至12號停車位相連,參本院卷一第73、399頁);而陳而黨於63年5月出售系爭17
6號房屋於萬嘉鎮時,亦確併就「編號12號停車位」(即系爭停車位)出具讓渡書(下稱系爭讓渡書),載以「茲收到新台幣陸萬伍仟元係光武大廈第十二號停車位計一位使用權讓渡予萬嘉鎮先生使用,此據,萬嘉鎮先生台照」等語(本院卷一第75頁)。然則,依系爭大廈竣工圖所示停車位規劃情形,及系爭讓渡書所載內容,僅足證明陳而黨出售系爭176號房屋於萬嘉鎮時,併與萬嘉鎮約定由其取得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權,雙方間具債權契約存在,無足證明陳而黨與系爭大廈其他承購戶之房地承購契約,就系爭12個停車位均有同等分管專用性質之約定,茲難僅憑前揭事證,遽認系爭大廈之各承購戶曾以陳而黨為締約媒介,就系爭12個停車位成立約定專用之分管契約,是被告富鈺公司輾轉受讓系爭176號建物暨相應基地應有部分時,亦無由取得系爭停車位之分管專用權,則被告富鈺公司此部分抗辯,並非可採。
6、況則,經本院於107年7月10日履勘系爭法定空地之現況,系爭法定空地乃經系爭管委會設置停車閘門,另行規劃為汽、機車停車場,並置放系爭大廈之垃圾桶使用,業未見系爭12個停車位之存在,有本院勘驗筆錄暨現場照片可憑(本院卷一第319至391頁)。而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套疊「附圖所示系爭A、B、C、D增建物範圍」及「系爭大廈竣工圖所示系爭12個停車位範圍」,乃見系爭A部分增建物占用系爭10、11、12號等3個停車位、系爭D部分增建物則占用系爭1、2、3號等3個停車位,有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7年9月
3日大安土字第038700號複丈成果圖可參(本院卷一第58
1頁)。倘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間,就系爭12個停車位確具約定專用之分管契約存在,當無任令被告富鈺公司、黃國品各自占用3個停車位範圍增建建物,其餘部分則由系爭管委會收回規劃用益之理,益徵被告富鈺公司所指關於系爭12個停車位之分管契約乃非存在。至被告富鈺公司另陳稱:系爭A部分增建物於59年系爭大廈竣工時即已存在,故系爭土地各共有人間就伊以系爭A部分增建物占有系爭A部分土地,應有分管契約存在云云,然詳觀其所提出之系爭大廈竣工照片(本院卷一第43至47、224至225頁),乃無從辨認系爭A部分增建物於系爭大廈竣工時即已存在(本院卷一第43、327、552、555頁、卷二第144至145頁),則被告富鈺公司此部分抗辯,亦非可取。
7、關於系爭D部分增建物占用系爭D部分土地之正當權源,被告黃國品雖抗辯:伊就系爭D部分增建物所位系爭1、
2、3號停車位部分,應具分管契約之專用權限,當非無權占有云云,然未提出何等事證以實其說,當難僅以其泛詞陳稱:按論理與經驗法則,系爭188號建物後方之系爭
1、2、3號停車位部分土地,應由其取得分管權限云云,遽為何等有利之認定。被告黃國品再抗辯:系爭管委會成立後,對於部分共有人於系爭法定空地增建使用之實際情形,毫無異議,甚且在此基礎上,對系爭法定空地其餘部分,重新劃定停車格位置、定管理辦法、設置柵欄等,足認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對伊占有增建之系爭D部分土地範圍,應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云云。惟按,共有物分管契約,固不以共有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共有人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包括在內,然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共有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105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參照)。對無權占有人之使用未加異議,僅單純沉默而未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亦非默許同意繼續使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查,系爭D部分增建物,乃系爭188號建物所有權人於該建物後方自行增建,占有系爭法定空地而為使用等節,為兩造所未否認。縱系爭管委會於規劃系爭法定空地利用時未加異議、系爭大廈其餘住戶(即系爭土地其他共有人)未行制止已歷多年,於無其他特別情事或當事人之相當舉動,足以間接推知其默示之意思下,亦僅為單純之沉默,殊難謂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間就此有默示分管之合意,是被告黃國品此部分抗辯,亦難足憑。
8、至就系爭C部分增建物占用系爭C部分土地之正當權源,被告盧柏青雖抗辯:伊為系爭184號建物所有人,因原有系爭廁所遭系爭管委會違法占用,故伊乃以系爭C部分增建物占用系爭C部分土地,供為廁所使用。待系爭管委會返還系爭廁所後,伊自當拆除系爭C部分增建物云云,並提出馬在勤律師事務所107年5月24日107年勤字第016號函為憑(本院卷一第199至207頁)。然系爭管委會是否無權占用系爭184號建物之系爭廁所,與被告盧柏青以系爭C部分增建物占用系爭C部分土地有無正當權源,法律上顯屬二事,縱認系爭管委會確無權占用系爭184號建物之系爭廁所,亦無足作為被告盧柏青以系爭C部分增建物占用系爭C部分土地之正當權源,是被告盧柏青此部分抗辯,亦不足取。
9、此外,被告富鈺公司、黃國品另抗辯:原告因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間就系爭12個停車位成立分管契約,喪失系爭12個停車位所在土地部分之專用權云云,依上3至7之論述,亦非足據。而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復未陳明系爭A、C、D部分增建物對於系爭A、C、D部分土地,有何其他取得占有正當權源之原因事實,或為何等之舉證,揆諸上1、2說明,原告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依序拆除系爭A、C、D增建物,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於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自屬有據。
(二)關於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給付如附表三、五、六所示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其中如附表三、五「合計」欄及附表六「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1、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同時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乃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因其所受利益為物之使用收益本身,應以相當之租金計算應償還之價額(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106年度台上字第4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因第三人侵奪共有物所生債權,諸如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權,倘其給付為可分者,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範圍,請求義務人為給付(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91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判決論旨參照)
2、經查,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依序以系爭A、B、C、D部分增建物,占用屬法定空地之系爭A、B、C、D部分土地,占用面積依序為25.51、1.95、
9.10、24.75平方公尺;而被告賴銅照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自行將系爭B部分增建物(水塔、建築基座等)拆除,於107年9月14日通知原告返還系爭B部分土地於全體共有人等情,有本院107年7月10日勘驗筆錄暨現場照片、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2日北市大地測字第1076005479號函暨附圖可參(本院卷一第95至161、319至391、401至403頁)。而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無占有系爭A、C、D部分土地之合法權源,已於上
(一)認定;被告賴銅照亦未提出合法占有系爭B部分土地之正當權源(本院卷一第187至191頁、卷二第123頁),依首開論旨,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各按應有部分範圍,請求被告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亦即,就起訴日即107年2月12日起(含起訴日)回溯5年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按兩造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期間,暨原告袁蔚青併自黃潔菱受讓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債權之事實為計算(本院卷二第63至64頁):
①被告富鈺公司部分:原告袁蔚青就自黃潔菱受讓之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96分之1部分,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給付105年
9月29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就
106年10月17日取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分之1部分,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給付106年10月17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暨其餘原告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給付105年9月29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為有理由。
②被告賴銅照部分:原告袁蔚青就自黃潔菱受讓之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96分之1部分,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就106年10月17日取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分之1部分,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106年10月17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原告何宗嶽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103年6月18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暨其餘原告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為有理由。
③被告盧柏青部分:原告袁蔚青就自黃潔菱受讓之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96分之1部分,請求被告盧柏青給付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就106年10月17日取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分之1部分,請求被告盧柏青給付106年10月17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原告何宗嶽請求被告盧柏青給付103年6月18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暨其餘原告請求被告盧柏青給付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為有理由。
④被告黃國品部分:原告袁蔚青就自黃潔菱受讓之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96分之1部分,請求被告黃國品給付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就106年10月17日取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分之1部分,請求被告黃國品給付106年10月17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原告何宗嶽請求被告黃國品給付103年6月18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暨其餘原告請求被告黃國品給付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為有理由。
⑤另則,被告賴銅照業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拆除系爭B部分增
建物,於107年9月14日通知原告返還系爭B部分土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詳上三、不爭執事項),則原告另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自起訴翌日即107年2月13日起至同年9月13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亦有理由。
3、被告雖一再抗辯:系爭A、B、C、D部分土地屬法定空地性質,留設目的在增益房屋及其主要結構所占建築基地之效用,俾增進建物使用人之使用收益。而法定空地為建築房屋依法所應保留之空地,所有權人已喪失對之排他使用之權利,縱令他人占用法定空地,對於法定空地所有人而言,應無損害可言,是原告不得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云云。然則,建築法第11條關於建築基地應留設法定空地之規定,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故該條第3項明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負有「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使用負擔。法定空地所有權人,雖於上開規定及意旨之目的範圍內使用權能受有限制,惟既仍保有所有權,對無權占用該土地,受有不當得利者,究非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108年度台再字第12號判決論旨參照),是則,系爭A、B、C、D部分土地雖屬法定空地之性質,原告仍得按各別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請求被告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被告此部分抗辯,洵非可取。
4、況則,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104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意旨參照)。於「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並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不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申言之,不當得利法之制度目的,乃在除去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取得之利益,非在填補受損人所受損害,則民法第179條所指「損害」,自與損害賠償法則中之損害有異。於「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侵害應歸屬他人之權益而受利益者,即應當然認該他人受有損害,茲徵被告前開抗辯,並不可採。
5、建築房屋之基地租金,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10%為限。所謂土地價額,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即土地法第148條所定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倘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至於所謂年息10%為限,乃指土地租金之最高限額而言,並非必須照申報價額年息10%計算之,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所受利益等情事,妥為衡酌決定(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未曾申報地價乙節,為兩造所未爭執,依上開規範,即應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據以認定系爭土地之申報價額。又系爭土地各年度申報地價各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有地價查詢資料可憑(參卷附系爭土地地價資料),當足作為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衡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基準。
6、關於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應給付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本院審酌:系爭A、B、C、D部分土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鄰近同市區敦化南路1段,地處精華地段,土地價值非微,商業活動繁盛,交通及生活機能均屬便利,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7年7月10日勘驗筆錄暨現場照片35張可憑(本院卷一第95至161、319至391頁);惟參諸系爭A、B、C、D部分土地均為法定空地性質,使用、收益乃受建築法等行政法規限制,用益價值較諸一般空地為低,且難作為獨立單元使用收益;並衡之系爭A、B、C、D增建物之地上物型態、被告就系爭A、B、C、
D增建物之用益價值、系爭A、B、C、D部分土地位置、面積、形狀等情(北司調字卷第22頁、本院卷一第319至391、403頁);復佐以兩造對於酌定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數額陳明之意見各節(本院卷一第39、189至191、41
2至413、463頁、卷二第121、167至168、235至23
6、251至252頁),本院認原告請求依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尚屬過高,應以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為當。準此,就起訴日即107年2月12日前(含起訴日)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原告各得對被告請求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暨計算基準,詳如附表三、五「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而就原告得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自起訴翌日即107年2月13日起至同年
9月13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其金額金額暨計算基準詳如附表六「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
7、綜上,關於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給付如附表三、五、六所示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其中如附表三、五「合計」欄及附表六「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可認定。
(三)關於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自起訴翌日107年2月13日起(含起訴翌日)至拆屋還地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四所示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其中如同附表「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請求,為無理由:
1、經查,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無權占有系爭A、
C、D部分土地,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按其應有部分範圍,請求被告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至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計算,應以系爭土地各該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為基準,已如上(一)、(二)論述。而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均未拆除系爭
A、C、D部分增建物,返還系爭A、C、D部分土地於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亦為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未否認。準此,就自起訴翌日即107年2月13日起(含起訴翌日)至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依序拆除系爭A、C、D部分增建物,返還系爭A、C、D部分土地於之占有期間,原告當得各按應有部分,按月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其金額及計算基準,詳如附表四「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
2、綜上,關於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自起訴翌日107年2月13日起(含起訴翌日)至拆屋還地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四所示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其中如同附表「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請求,為無理由,應可確認。
六、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
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第查,原告對於被告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依序於107年3月8日、同年2月22日、同日、同年3月8日送達被告富鈺公司、賴銅照、盧柏青、黃國品(北司調字卷第129至133頁);原告107年
8月1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均於同日送達被告(本院卷一第
469頁);而原告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均於107年11月26日送達被告(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準此,①原告就如附表三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給付如附表七所示法定遲延利息;②原告就如附表五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如附表八所示法定遲延利息。③原告就如附表六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憑。
七、綜上所述:
(一)原告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前段規定,請求:①被告富鈺公司將系爭土地上,系爭A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25.51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②被告盧柏青將系爭土地上,系爭C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9.10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③被告黃國品將系爭土地上,系爭D部分土地上增建物(面積24.7
5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就起訴日107年2月12日前(含起訴日),對於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請求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給付如附表三「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就起訴日107年2月12日前(含起訴日),對於被告賴銅照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請求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八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就起訴翌日107年2月13日起(含起訴翌日),對於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按月計算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請求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按月給付如附表四「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就起訴翌日107年2月13日起(含起訴翌日)至同年9月13日止,對於被告賴銅照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請求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附表六「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逾上(一)至(五)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如附表三至六「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擔保金額」、「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原告雖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對於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之訴敗訴部分,僅為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附帶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未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原告對於被告賴銅照之訴敗訴部分極微,本院認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爰職權酌定如主文第9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390條第2項、第39
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江春瑩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件複丈成果圖: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7年5月31日大安土字第025800號複丈成果圖第1頁。
附表一(訴之變更前,原告請求自起訴日起回溯5年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原告別│原告請求被告富鈺│原告請求被告賴銅│原告請求被告盧柏│原告請求被告黃國││││公司給付之金額│照給付之金額│青給付之金額│品給付之金額│├──┼───────┼────────┼────────┼────────┼────────┤│1│楊儲明│4,842│1,967│8,142│27,374│├──┼───────┼────────┼────────┼────────┼────────┤│2│林珮瑜│9,684│3,933│16,285│54,748│├──┼───────┼────────┼────────┼────────┼────────┤│3│黃一宸│9,684│3,933│16,285│54,748│├──┼───────┼────────┼────────┼────────┼────────┤│4│李金蘭│9,684│3,933│16,285│54,748│├──┼───────┼────────┼────────┼────────┼────────┤│5│台北市事務器械│9,684│3,933│16,285│54,748│││商業同業公會│││││├──┼───────┼────────┼────────┼────────┼────────┤│6│唐榮俊│4,842│1,967│8,142│27,374│├──┼───────┼────────┼────────┼────────┼────────┤│7│李亨利│9,684│3,933│16,285│54,748│├──┼───────┼────────┼────────┼────────┼────────┤│8│張素蓮│9,684│3,933│16,285│54,748│├──┼───────┼────────┼────────┼────────┼────────┤│9│李慧娟│19,367│7,688│32,569│109,497│├──┼───────┼────────┼────────┼────────┼────────┤│10│蔡子涵│4,842│1,967│8,142│27,374│├──┼───────┼────────┼────────┼────────┼────────┤│11│楊國鉎│9,684│3,933│16,285│54,748│├──┼───────┼────────┼────────┼────────┼────────┤│12│袁蔚青│5,269│654│2,708│9,103│├──┼───────┼────────┼────────┼────────┼────────┤│13│何宗嶽│9,684│3,006│12,445│41,839│├──┼───────┼────────┼────────┼────────┼────────┤│14│詹裕琦│9,684│3,933│16,285│54,748│├──┼───────┼────────┼────────┼────────┼────────┤│15│楊智斐│9,684│3,933│16,285│54,748│├──┼───────┼────────┼────────┼────────┼────────┤│16│陳林秀卿│9,684│3,933│16,285│54,748│├──┼───────┼────────┼────────┼────────┼────────┤│17│許鈴悅│9,684│3,933│16,285│54,748│├──┼───────┼────────┼────────┼────────┼────────┤│18│應涵芬│9,684│3,933│16,285│54,748│├──┼───────┼────────┼────────┼────────┼────────┤│19│廖碧英│9,684│3,933│16,285│54,748│├──┼───────┼────────┼────────┼────────┼────────┤│20│李雅萍│9,684│3,933│16,285│54,748│├──┼───────┼────────┼────────┼────────┼────────┤│21│陳建宏│9,684│3,933│16,285│54,748│└──┴───────┴────────┴────────┴────────┴────────┘附表二(訴之變更前,原告請求自起訴翌日起至拆屋還地日止,按月計算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原告別│原告請求被告富鈺│原告請求被告賴銅│原告請求被告盧柏│原告請求被告黃國││││公司按月給付之金│照按月給付之金額│青按月給付之金額│品按月給付之金額││││額││││├──┼───────┼────────┼────────┼────────┼────────┤│1│楊儲明│278│32│134│449│├──┼───────┼────────┼────────┼────────┼────────┤│2│林珮瑜│556│65│267│899│├──┼───────┼────────┼────────┼────────┼────────┤│3│黃一宸│556│65│267│899│├──┼───────┼────────┼────────┼────────┼────────┤│4│李金蘭│556│65│267│899│├──┼───────┼────────┼────────┼────────┼────────┤│5│台北市事務器械│556│65│267│899│││商業同業公會│││││├──┼───────┼────────┼────────┼────────┼────────┤│6│唐榮俊│278│32│134│449│├──┼───────┼────────┼────────┼────────┼────────┤│7│李亨利│556│65│267│899│├──┼───────┼────────┼────────┼────────┼────────┤│8│張素蓮│556│65│267│899│├──┼───────┼────────┼────────┼────────┼────────┤│9│李慧娟│1,113│129│535│1,797│├──┼───────┼────────┼────────┼────────┼────────┤│10│蔡子涵│278│32│134│449│├──┼───────┼────────┼────────┼────────┼────────┤│11│楊國鉎│556│65│267│899│├──┼───────┼────────┼────────┼────────┼────────┤│12│袁蔚青│556│65│267│899│├──┼───────┼────────┼────────┼────────┼────────┤│13│何宗嶽│556│65│267│899│├──┼───────┼────────┼────────┼────────┼────────┤│14│詹裕琦│556│65│267│899│├──┼───────┼────────┼────────┼────────┼────────┤│15│楊智斐│556│65│267│899│├──┼───────┼────────┼────────┼────────┼────────┤│16│陳林秀卿│556│65│267│899│├──┼───────┼────────┼────────┼────────┼────────┤│17│許鈴悅│556│65│267│899│├──┼───────┼────────┼────────┼────────┼────────┤│18│應涵芬│556│65│267│899│├──┼───────┼────────┼────────┼────────┼────────┤│19│廖碧英│556│65│267│899│├──┼───────┼────────┼────────┼────────┼────────┤│20│李雅萍│556│65│267│899│├──┼───────┼────────┼────────┼────────┼────────┤│21│陳建宏│556│65│267│899│└──┴───────┴────────┴────────┴────────┴────────┘附表三(原告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給付之起訴日前【含起訴日107年2月12日】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本院認定得請求之金額、計算式;民國/新臺幣/平方公尺):
┌──┬───────┬────────┬───────┬───────────────────────────────┬───────┬───────┐│編號│原告別/所有系│被告別/占用系爭│原告請求被告給│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為被告供擔│被告為原告預供│││爭土地權利範圍│土地之面積│付之金額├────────┬───────────────┬──────┤保得假執行之擔│擔保得免為假執││││││占用期間│期間請求有理由金額/計算式│合計│保金額│行之擔保金額│├──┼───────┼────────┼───────┼────────┼───────────────┼──────┼───────┼───────┤│1│楊儲明/│富鈺公司/25.51│7,185元│105年9月29日至│677元/│3,605元│1,300元│3,605元│││96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94天)│94/366=677││││││││├────────┼───────────────┤││││││││106年1月1日至│2,63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1年)│2,636││││││││├────────┼───────────────┤││││││││107年1月1日至│29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96×│││││││││(43天)│43/365=292││││││├────────┼───────┼────────┼───────────────┼──────┼───────┼───────┤│││盧柏青/9.1│8,031元│102年2月13日至│622元│4,018元│1,400元│4,018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96×322│││││││││(322天)│/365=622││││││││├────────┼───────────────┤││││││││103年1月1日至│1,41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96×2│││││││││(2年)│=1,411││││││││├────────┼───────────────┤││││││││105年1月1日至│1,88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96×2│││││││││(2年)│=1,881││││││││├────────┼───────────────┤││││││││107年1月1日至│10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96×43│││││││││(43天)│/365=104││││││├────────┼───────┼────────┼───────────────┼──────┼───────┼───────┤│││黃國品/24.75│21,839元│102年2月13日至│1,692元│10,926元│3,700元│10,926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96×3│││││││││(322天)│22/365=1,692││││││││├────────┼───────────────┤││││││││103年1月1日至│3,836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96×2│││││││││(2年)│=3,836││││││││├────────┼───────────────┤││││││││105年1月1日至│5,115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96×│││││││││(2年)│2=5,115││││││││├────────┼───────────────┤││││││││107年1月1日至│283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96×│││││││││(43天)│43/365=283││││├──┼───────┼────────┼───────┼────────┼───────────────┼──────┼───────┼───────┤│2│林珮瑜/│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3│黃一宸/│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144分之3│││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3/144│││││││││(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3/144│││││││││(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3/144│││││││││(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3/144×│││││││││(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3/144×│││││││││(2年)│2=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3/144×│││││││││(2年)│2=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3/144×│││││││││(43天)│43/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3/144│││││││││(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3/144│││││││││(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3/144│││││││││(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3/144│││││││││(43天)│×43/365=566││││├──┼───────┼────────┼───────┼────────┼───────────────┼──────┼───────┼───────┤│4│李金蘭/│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96分之2│││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2/96×│││││││││(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2/96=│││││││││(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2/96×│││││││││(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2/96×│││││││││(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2/96×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2/96×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2/96×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2/96×│││││││││(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2/96×│││││││││(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2/96×│││││││││(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2/96×│││││││││(43天)│43/365=566││││├──┼───────┼────────┼───────┼────────┼───────────────┼──────┼───────┼───────┤│5│台北市事務器械│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商業同業公會/│││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48分之1│││(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6│唐榮俊/│富鈺公司/25.51│7,185元│105年9月29日至│677元/│3,605元│1,300元│3,605元│││96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94天)│94/366=677││││││││├────────┼───────────────┤││││││││106年1月1日至│2,63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1年)│2,636││││││││├────────┼───────────────┤││││││││107年1月1日至│29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96×│││││││││(43天)│43/365=292││││││├────────┼───────┼────────┼───────────────┼──────┼───────┼───────┤│││盧柏青/9.1│8,031元│102年2月13日至│622元│4,018元│1,400元│4,018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96×322│││││││││(322天)│/365=622││││││││├────────┼───────────────┤││││││││103年1月1日至│1,41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96×2│││││││││(2年)│=1,411││││││││├────────┼───────────────┤││││││││105年1月1日至│1,88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96×2│││││││││(2年)│=1,881││││││││├────────┼───────────────┤││││││││107年1月1日至│10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96×43│││││││││(43天)│/365=104││││││├────────┼───────┼────────┼───────────────┼──────┼───────┼───────┤│││黃國品/24.75│21,839元│102年2月13日至│1,692元│10,926元│3,700元│10,926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96×3│││││││││(322天)│22/365=1,692││││││││├────────┼───────────────┤││││││││103年1月1日至│3,836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96×2│││││││││(2年)│=3,836││││││││├────────┼───────────────┤││││││││105年1月1日至│5,115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96×│││││││││(2年)│2=5,115││││││││├────────┼───────────────┤││││││││107年1月1日至│283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96×│││││││││(43天)│43/365││││├──┼───────┼────────┼───────┼────────┼───────────────┼──────┼───────┼───────┤│7│李亨利/│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192分之4│││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4/192│││││││││(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4/192│││││││││(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4/192│││││││││(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4/192×│││││││││(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4/192×│││││││││(2年)│2=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4/192×│││││││││(2年)│2=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4/192×│││││││││(43天)│43/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4/192│││││││││(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4/192│││││││││(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4/192│││││││││(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4/192│││││││││(43天)│×43/365=566││││├──┼───────┼────────┼───────┼────────┼───────────────┼──────┼───────┼───────┤│8│張素蓮/│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9│李慧娟/│富鈺公司/25.51│28,741元│105年9月29日至│2,708元/│14,419元│4,900元│14,419元│││48分之2│││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2/48×│││││││││(94天)│94/366=2,708││││││││├────────┼───────────────┤││││││││106年1月1日至│10,544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2/48=│││││││││(1年)│10,544││││││││├────────┼───────────────┤││││││││107年1月1日至│1,167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2/48×│││││││││(43天)│43/365=1,167││││││├────────┼───────┼────────┼───────────────┼──────┼───────┼───────┤│││盧柏青/9.1│32,120元│102年2月13日至│2,489元│16,070元│5,400元│16,070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2/48×│││││││││(322天)│322/365=2,489││││││││├────────┼───────────────┤││││││││103年1月1日至│5,642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2/48×2│││││││││(2年)│=5,642││││││││├────────┼───────────────┤││││││││105年1月1日至│7,523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2/48×2│││││││││(2年)│=7,523││││││││├────────┼───────────────┤││││││││107年1月1日至│41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2/48×43│││││││││(43天)│/365=416││││││├────────┼───────┼────────┼───────────────┼──────┼───────┼───────┤│││黃國品/24.75│87,359元│102年2月13日至│6,769元│43,706元│14,600元│43,706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2/48×│││││││││(322天)│322/365=6,769││││││││├────────┼───────────────┤││││││││103年1月1日至│15,34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2/48×│││││││││(2年)│2=15,345││││││││├────────┼───────────────┤││││││││105年1月1日至│20,46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2/48×│││││││││(2年)│2=20,460││││││││├────────┼───────────────┤││││││││107年1月1日至│1,13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2/48×│││││││││(43天)│43/365=1,132││││├──┼───────┼────────┼───────┼────────┼───────────────┼──────┼───────┼───────┤│10│蔡子涵/│富鈺公司/25.51│7,185元│105年9月29日至│677元/│3,605元│1,300元│3,605元│││96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94天)│94/366=677││││││││├────────┼───────────────┤││││││││106年1月1日至│2,63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1年)│2,636││││││││├────────┼───────────────┤││││││││107年1月1日至│29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96×│││││││││(43天)│43/365=292││││││├────────┼───────┼────────┼───────────────┼──────┼───────┼───────┤│││盧柏青/9.1│8,031元│102年2月13日至│622元│4,018元│1,400元│4,018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96×322│││││││││(322天)│/365=622││││││││├────────┼───────────────┤││││││││103年1月1日至│1,41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96×2│││││││││(2年)│=1,411││││││││├────────┼───────────────┤││││││││105年1月1日至│1,88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96×2│││││││││(2年)│=1,881││││││││├────────┼───────────────┤││││││││107年1月1日至│10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96×43│││││││││(43天)│/365=104││││││├────────┼───────┼────────┼───────────────┼──────┼───────┼───────┤│││黃國品/24.75│21,839元│102年2月13日至│1,692元│10,926元│3,700元│10,926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96×3│││││││││(322天)│22/365=1,692││││││││├────────┼───────────────┤││││││││103年1月1日至│3,836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96×2│││││││││(2年)│=3,836││││││││├────────┼───────────────┤││││││││105年1月1日至│5,115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96×│││││││││(2年)│2=5,115││││││││├────────┼───────────────┤││││││││107年1月1日至│283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96×│││││││││(43天)│43/365=283││││├──┼───────┼────────┼───────┼────────┼───────────────┼──────┼───────┼───────┤│11│楊國鉎/│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96分之2│││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2/96×│││││││││(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2/96=│││││││││(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2/96×│││││││││(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2/96×│││││││││(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2/96×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2/96×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2/96×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2/96×│││││││││(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2/96×│││││││││(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2/96×│││││││││(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2/96×│││││││││(43天)│43/365=566││││├──┼───────┼────────┼───────┼────────┼───────────────┼──────┼───────┼───────┤│12-1│袁蔚青/│富鈺公司/25.51│6,914元│105年9月29日至│677元/│3,605元│1,500元│4,446元│││96分之1││(請求期間:10│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12-1、12-2供│(12-1、12-2供│││(受讓自黃潔菱││5年9月29日至│(94天)│94/366=677││擔保為假執行金│反供擔保免為假│││併受讓不當得利││107年2月12日├────────┼───────────────┤│額併計)│執行金額併計)│││債權部分)││)│106年1月1日至│2,63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1年)│2,636││││││││├────────┼───────────────┤││││││││107年1月1日至│29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96×│││││││││(43天)│43/365=292││││││├────────┼───────┼────────┼───────────────┼──────┼───────┼───────┤│││盧柏青/9.1│8,031元│102年2月13日至│622元│4,018元│1,500元│4,318元│││││(請求期間:10│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96×322││(12-1、12-2供│(12-1、12-2供│││││2年2月13日至│(322天)│/365=622││擔保為假執行金│反供擔保免為假│││││107年2月12日├────────┼───────────────┤│額併計)│執行金額併計)│││││)│103年1月1日至│1,41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96×2│││││││││(2年)│=1,411││││││││├────────┼───────────────┤││││││││105年1月1日至│1,88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96×2│││││││││(2年)│=1,881││││││││├────────┼───────────────┤││││││││107年1月1日至│10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96×43│││││││││(43天)│/365=104││││││├────────┼───────┼────────┼───────────────┼──────┼───────┼───────┤│││黃國品/24.75│21,839元(請求│102年2月13日至│1,692元│10,926元│4,000元│11,742元│││││期間:102年2│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96×3││(12-1、12-2供│(12-1、12-2供│││││月13日至107年│(322天)│22/365=1,692││擔保為假執行金│反供擔保免為假│││││2月12日)├────────┼───────────────┤│額併計)│執行金額併計)││││││103年1月1日至│3,836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96×2│││││││││(2年)│=3,836││││││││├────────┼───────────────┤││││││││105年1月1日至│5,115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96×│││││││││(2年)│2=5,115││││││││├────────┼───────────────┤││││││││107年1月1日至│283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96×│││││││││(43天)│43/365=283││││├──┼───────┼────────┼───────┼────────┼───────────────┼──────┼───────┼───────┤│12-2│袁蔚青/│富鈺公司/25.51│1,382元│106年10月17日至│549元│841元│與12-1部分併計│與12-1部分併計│││96分之1││(請求期間:10│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96×││││││(106年10月17││6年10月17日至│(76天)│76/365=549││││││日取得部分)││107年2月12日├────────┼───────────────┤│││││││)│107年1月1日至│29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96×│││││││││(43天)│43/365=292││││││├────────┼───────┼────────┼───────────────┼──────┼───────┼───────┤│││盧柏青/9.1│589元│106年10月17日至│196元│300元│與12-1部分併計│與12-1部分併計│││││(請求期間:10│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96×76││││││││6年10月17日至│(76天)│/365=196││││││││107年2月12日├────────┼───────────────┤│││││││)│107年1月1日至│10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96×43│││││││││(43天)│/365=104││││││├────────┼───────┼────────┼───────────────┼──────┼───────┼───────┤│││黃國品/24.75│1,604元│106年10月17日至│533元│816元│與12-1部分併計│與12-1部分併計│││││(請求期間:10│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96×││││││││6年10月17日至│(76天)│76/365=533││││││││107年2月12日├────────┼───────────────┤│││││││)│107年1月1日至│283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96×│││││││││(43天)│43/365=283││││├──┼───────┼────────┼───────┼────────┼───────────────┼──────┼───────┼───────┤│13│何宗嶽/│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請求期間:10│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03年6月18││5年9月29日至│(94天)│94/366=1,354││││││日取得)││107年2月12日├────────┼───────────────┤│││││││)│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2,265元│103年6月18日至│761元│6,141元│2,100元│6,141元│││││(請求期間:10│103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19││││││││3年6月18日至│(197天)│7/365=761││││││││107年2月12日├────────┼───────────────┤│││││││)│104年1月1日至│1,41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1,│││││││││(1年)│41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33,359元│103年6月18日至│2,071元│16,703元│5,600元│16,703元│││││(請求期間:10│103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年6月18日至│(197天)│197/365=2,071││││││││107年2月12日├────────┼───────────────┤│││││││)│104年1月1日至│3,836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1年)│3,836││││││││├────────┼───────────────┤││││││││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14│詹裕琦/│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10,230元│││││││││104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15│楊智斐/│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16│陳林秀卿/│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17│許鈴悅/│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18│應涵芬/│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19│廖碧英/│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20│李雅萍/│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21│陳建宏/│富鈺公司/25.51│14,371元│105年9月29日至│1,354元/│7,210元│2,500元│7,210元│││48分之1│││105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94天)│94/366=1,354││││││││├────────┼───────────────┤││││││││106年1月1日至│5,27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5.51×0.05×1/48=│││││││││(1年)│5,272││││││││├────────┼───────────────┤││││││││107年1月1日至│584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5.51×0.05×1/48×│││││││││(43天)│43/365=584││││││├────────┼───────┼────────┼───────────────┼──────┼───────┼───────┤│││盧柏青/9.1│16,060元│102年2月13日至│1,244元│8,034元│2,700元│8,034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322天)│322/365=1,244││││││││├────────┼───────────────┤││││││││103年1月1日至│2,821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9.1×0.05×1/48×2│││││││││(2年)│=2,821││││││││├────────┼───────────────┤││││││││105年1月1日至│3,761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9.1×0.05×1/48×2│││││││││(2年)│=3,761││││││││├────────┼───────────────┤││││││││107年1月1日至│208元│││││││││107年2月12日│186,400×9.1×0.05×1/48×43│││││││││(43天)│/365=208││││││├────────┼───────┼────────┼───────────────┼──────┼───────┼───────┤│││黃國品/24.75│43,681元│102年2月13日至│3,384元│21,853元│7,300元│21,853元││││││102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322天)│322/365=3,384││││││││├────────┼───────────────┤││││││││103年1月1日至│7,673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24.75×0.05×1/48×│││││││││(2年)│2=7,673││││││││├────────┼───────────────┤││││││││105年1月1日至│10,230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24.75×0.05×1/48×│││││││││(2年)│2=10,230││││││││├────────┼───────────────┤││││││││107年1月1日至│566元│││││││││107年2月12日│186,400×24.75×0.05×1/48×│││││││││(43天)│43/365=566││││├──┴───────┴────────┴───────┴────────┴───────────────┴──────┴───────┴───────┤│備註:││一、系爭土地各年度申報地價:①102年1月至104年12月:148,800元。②105年1月至106年12月:198,400元。③107年1月至107年2月12日:186,400元。││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被告富鈺公司自105年9月29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被告盧柏青、黃國品均自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同原告主張(原告袁蔚青、何宗嶽部分,各依取得應有部分或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債權期間計算)。││三、原告主張按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本院認應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四、105年為潤年,天數應以366天計算。││五、各別原告得向各別被告請求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詳如「合計」欄所載。│└───────────────────────────────────────────────────────────────────────────┘附表四(原告請求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自起訴翌日起【含起訴翌日107年2月13日】按月給付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本院認定得按月請求之金額、計算式;民國/新臺幣/平方公尺):
┌──┬───────┬────────┬───────┬───────────────────────────────┬───────┬───────┐│編號│原告別/所有系│被告別/占用系爭│原告請求被告按│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為被告供擔│被告為原告預供│││爭土地權利範圍│土地之面積│月給付之金額││保得假執行之擔│擔保得免為假執│││││││保金額│行之擔保金額│├──┼───────┼────────┼───────┼───────────────────────────────┼───────┼───────┤│1│楊儲明/│富鈺公司/25.51│413元│206元│70元│206元│││96分之1│││186,400×25.51×0.05×1/9612=206│││││├────────┼───────┼───────────────────────────────┼───────┼───────┤│││盧柏青/9.1│147元│74元│30元│74元││││││186,400×9.1×0.05×1/9612=74│││││├────────┼───────┼───────────────────────────────┼───────┼───────┤│││黃國品/24.75│400元│200元│70元│200元││││││186,400×24.75×0.05×1/9612=200│││├──┼───────┼────────┼───────┼───────────────────────────────┼───────┼───────┤│2│林珮瑜/│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3│黃一宸/│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144分之3│││186,400×25.51×0.05×3/14412=413│││││├────────┼───────┼───────────────────────────────┼───────┼───────┤│││盧柏青/9.1│147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3/144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3/14412=400│││├──┼───────┼────────┼───────┼───────────────────────────────┼───────┼───────┤│4│李金蘭/│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96分之2│││186,400×25.51×0.05×2/96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2/96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2/9612=400│││├──┼───────┼────────┼───────┼───────────────────────────────┼───────┼───────┤│5│台北市事務器械│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商業同業公會/│││186,400×25.51×0.05×1/4812=413│││││48分之1├────────┼───────┼───────────────────────────────┼───────┼───────┤│││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6│唐榮俊/│富鈺公司/25.51│413元│206元│70元│206元│││96分之1│││186,400×25.51×0.05×1/9612=206│││││├────────┼───────┼───────────────────────────────┼───────┼───────┤│││盧柏青/9.1│147元│74元│30元│74元││││││186,400×9.1×0.05×1/9612=74│││││├────────┼───────┼───────────────────────────────┼───────┼───────┤│││黃國品/24.75│400元│200元│70元│200元││││││186,400×24.75×0.05×1/9612=200│││├──┼───────┼────────┼───────┼───────────────────────────────┼───────┼───────┤│7│李亨利/│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192分之4│││186,400×25.51×0.05×4/192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4/192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4/19212=400│││├──┼───────┼────────┼───────┼───────────────────────────────┼───────┼───────┤│8│張素蓮/│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9│李慧娟/│富鈺公司/25.51│1,651元│826元│280元│826元│││48分之2│││186,400×25.51×0.05×2/4812=826│││││├────────┼───────┼───────────────────────────────┼───────┼───────┤│││盧柏青/9.1│589元│294元│100元│294元││││││186,400×9.1×0.05×2/4812=294│││││├────────┼───────┼───────────────────────────────┼───────┼───────┤│││黃國品/24.75│1,602元│801元│270元│801元││││││186,400×24.75×0.05×2/4812=801│││├──┼───────┼────────┼───────┼───────────────────────────────┼───────┼───────┤│10│蔡子涵/│富鈺公司/25.51│413元│206元│70元│206元│││96分之1│││186,400×25.51×0.05×1/9612=206│││││├────────┼───────┼───────────────────────────────┼───────┼───────┤│││盧柏青/9.1│147元│74元│30元│74元││││││186,400×9.1×0.05×1/9612=74│││││├────────┼───────┼───────────────────────────────┼───────┼───────┤│││黃國品/24.75│400元│200元│70元│200元││││││186,400×24.75×0.05×1/9612=200│││├──┼───────┼────────┼───────┼───────────────────────────────┼───────┼───────┤│11│楊國鉎/│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96分之2│││186,400×25.51×0.05×2/96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2/96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2/9612=400│││├──┼───────┼────────┼───────┼───────────────────────────────┼───────┼───────┤│12│袁蔚青/│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96分之2│││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0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13│何宗嶽/│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14│詹裕琦/│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15│楊智斐/│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16│陳林秀卿/│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17│許鈴悅/│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18│應涵芬/│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19│廖碧英/│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20│李雅萍/│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21│陳建宏/│富鈺公司/25.51│826元│413元│140元│413元│││48分之1│││186,400×25.51×0.05×1/4812=413│││││├────────┼───────┼───────────────────────────────┼───────┼───────┤│││盧柏青/9.1│294元│147元│50元│147元││││││186,400×9.1×0.05×1/4812=147│││││├────────┼───────┼───────────────────────────────┼───────┼───────┤│││黃國品/24.75│801元│400元│140元│400元││││││186,400×24.75×0.05×1/4812=400│││├──┴───────┴────────┴───────┴───────────────────────────────┴───────┴───────┤│備註:││一、系爭土地自107年2月13日起之申報地價:186,400元。││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均自107年2月13日起至拆屋還地日止;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同原告主張。││三、原告主張按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本院認應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四、各別原告得向各別被告請求按月給付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詳如「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欄所載。│└───────────────────────────────────────────────────────────────────────────┘附表五(原告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之起訴日前【含起訴日107年
2月13日】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本院認定得請求之金額、計算式;民國/新臺幣/平方公尺):
┌──┬───────┬────────┬───────┬───────────────────────────────┬───────┬───────┐│編號│原告別/所有系│被告別/占用系爭│原告請求被告給│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為被告供擔│被告為原告預供│││爭土地權利範圍│土地之面積│付之金額├────────┬───────────────┬──────┤保得假執行之擔│擔保得免為假執││││││占用期間│期間請求有理由金額/計算式│合計│保金額│行之擔保金額│├──┼───────┼────────┼───────┼────────┼───────────────┼──────┼───────┼───────┤│1│楊儲明/│賴銅照/1.95│1,721元│102年2月13日至│133元│860元│290元│860元│││96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96×32│││││││││(322天)│2/365=133││││││││├────────┼───────────────┤││││││││103年1月1日至│302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96×2│││││││││(2年)│=302││││││││├────────┼───────────────┤││││││││105年1月1日至│403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96×2│││││││││(2年)│=403││││││││├────────┼───────────────┤││││││││107年1月1日至│2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96×43│││││││││(43天)│/365=22││││├──┼───────┼────────┼───────┼────────┼───────────────┼──────┼───────┼───────┤│2│林珮瑜/│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133││││││││├────────┼───────────────┤││││││││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3│黃一宸/│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144分之3│││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3/144×│││││││││(322天)│322/365=133││││││││├────────┼───────────────┤││││││││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3/144×│││││││││(2年)│2=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3/144×│││││││││(2年)│2=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3/144×│││││││││(43天)│43/365=45││││├──┼───────┼────────┼───────┼────────┼───────────────┼──────┼───────┼───────┤│4│李金蘭/│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96分之2│││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2/96×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2/96×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2/96×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2/96×43│││││││││(43天)│/365=45││││├──┼───────┼────────┼───────┼────────┼───────────────┼──────┼───────┼───────┤│5│台北市事務器械│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商業同業公會/│││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48分之1│││(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6│唐榮俊/│賴銅照/1.95│1,721元│102年2月13日至│133元│860元│290元│860元│││96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96×32│││││││││(322天)│2/365=133││││││││├────────┼───────────────┤││││││││103年1月1日至│302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96×2│││││││││(2年)│=302││││││││├────────┼───────────────┤││││││││105年1月1日至│403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96×2│││││││││(2年)│=403││││││││├────────┼───────────────┤││││││││107年1月1日至│2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96×43│││││││││(43天)│/365=22││││├──┼───────┼────────┼───────┼────────┼───────────────┼──────┼───────┼───────┤│7│李亨利/│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192分之4│││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4/192×│││││││││(322天)│32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4/192×│││││││││(2年)│2=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4/192×│││││││││(2年)│2=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4/192×│││││││││(43天)│43/365=45││││├──┼───────┼────────┼───────┼────────┼───────────────┼──────┼───────┼───────┤│8│張素蓮/│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9│李慧娟/│賴銅照/1.95│6,883元│102年2月13日至│533元│3,443元│1,200元│3,443元│││48分之2│││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2/48×32│││││││││(322天)│2/365=533││││││││├────────┼───────────────┤││││││││103年1月1日至│1,209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2/48×2│││││││││(2年)│=1,209││││││││├────────┼───────────────┤││││││││105年1月1日至│1,612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2/48×2│││││││││(2年)│=1,612││││││││├────────┼───────────────┤││││││││107年1月1日至│89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2/48×43│││││││││(43天)│/365=89││││├──┼───────┼────────┼───────┼────────┼───────────────┼──────┼───────┼───────┤│10│蔡子涵/│賴銅照/1.95│1,721元│102年2月13日至│133元│860元│290元│860元│││96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96×32│││││││││(322天)│2/365=133││││││││├────────┼───────────────┤││││││││103年1月1日至│302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96×2│││││││││(2年)│=302││││││││├────────┼───────────────┤││││││││105年1月1日至│403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96×2│││││││││(2年)│=403││││││││├────────┼───────────────┤││││││││107年1月1日至│2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96×43│││││││││(43天)│/365=22││││├──┼───────┼────────┼───────┼────────┼───────────────┼──────┼───────┼───────┤│11│楊國鉎/│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96分之2│││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2/96×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2/96×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2/96×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2/96×43│││││││││(43天)│/365=45││││├──┼───────┼────────┼───────┼────────┼───────────────┼──────┼───────┼───────┤│12-1│袁蔚青/│賴銅照/1.95│1,721元│102年2月13日至│133元│860元│310元│924元│││96分之1││(請求期間:10│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96×32││(12-1、12-2供│(12-1、12-2供│││(受讓自黃潔菱││2年2月13日至│(322天)│2/365=133││擔保為假執行金│反供擔保免為假│││併受讓不當得利││107年2月12日├────────┼───────────────┤│額併計)│執行金額併計)│││債權部分)││)│103年1月1日至│302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96×2│││││││││(2年)│=302││││││││├────────┼───────────────┤││││││││105年1月1日至│403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96×2│││││││││(2年)│=403││││││││├────────┼───────────────┤││││││││107年1月1日至│2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96×43│││││││││(43天)│/365=22││││├──┼───────┼────────┼───────┼────────┼───────────────┼──────┼───────┼───────┤│12-2│袁蔚青/│賴銅照/1.95│127元│106年10月17日至│42元│64元│與12-1部分併計│與12-1部分併計│││96分之1││(請求期間:10│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96×││││││(106年10月17││6年10月17日至│(76天)│76/365=42││││││日取得部分)││107年2月12日├────────┼───────────────┤│││││││)│107年1月1日至│22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96×43│││││││││(43天)│/365=22││││├──┼───────┼────────┼───────┼────────┼───────────────┼──────┼───────┼───────┤│13│何宗嶽/│賴銅照/1.95│2,629元│103年6月18日至│163元│1,316元│440元│1,316元│││48分之1││(請求期間:10│103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103年6月18││3年6月18日至│(197天)│197/365=163││││││日取得)││107年2月12日├────────┼───────────────┤│││││││)│104年1月1日至│302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0│││││││││(1年)│2││││││││├────────┼───────────────┤││││││││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14│詹裕琦/│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15│楊智斐/│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16│陳林秀卿/│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17│許鈴悅/│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18│應涵芬/│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19│廖碧英/│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5││││├──┼───────┼────────┼───────┼────────┼───────────────┼──────┼───────┼───────┤│20│李雅萍/│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48×43│││││││││(43天)│/365=48││││├──┼───────┼────────┼───────┼────────┼───────────────┼──────┼───────┼───────┤│21│陳建宏/│賴銅照/1.95│3,442元│102年2月13日至│267元│1,723元│580元│1,723元│││48分之1│││102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32│││││││││(322天)│2/365=267││││││││├────────┼───────────────┤││││││││103年1月1日至│605元│││││││││104年12月31日│148,800×1.95×0.05×1/48×2│││││││││(2年)│=605││││││││├────────┼───────────────┤││││││││105年1月1日至│806元│││││││││106年12月31日│198,400×1.95×0.05×1/48×2│││││││││(2年)│=806││││││││├────────┼───────────────┤││││││││107年1月1日至│45元│││││││││107年2月12日│186,400×1.95×0.05×1/96×43│││││││││(43天)│/365=45││││├──┴───────┴────────┴───────┴────────┴───────────────┴──────┴───────┴───────┤│備註:││一、系爭土地各年度申報地價:①102年1月至104年12月:148,800元。②105年1月至106年12月:198,400元。③107年1月至107年2月12日:186,400元。││二、原告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自102年2月13日起至107年2月12日止;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同原告主張││(原告袁蔚青、何宗嶽部分,各依取得應有部分或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債權期間計算)。││三、原告主張按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本院認應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四、各別原告得向被告賴銅照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詳如「合計」欄所載。│└───────────────────────────────────────────────────────────────────────────┘附表六(原告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之起訴翌日後【含起訴翌日10
7年2月13日】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金額;本院認定得請求之金額、計算式;民國/新臺幣/平方公尺):
┌──┬───────┬────────┬───────┬───────────────────────────────┬───────┬───────┐│編號│原告別/所有系│被告別/占用系爭│原告請求被告給│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為被告供擔│被告為原告預供│││爭土地權利範圍│土地之面積│付之金額││保得假執行之擔│擔保得免為假執│││││││保金額│行之擔保金額│││││├────────┬──────────────────────┤│││││││占用期間│本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金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楊儲明/│賴銅照/1.95│221元│107年2月13日至│110元│40元│110元│││96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96×213/365=110││││││││213天)││││├──┼───────┼────────┼───────┼────────┼──────────────────────┼───────┼───────┤│2│林珮瑜/│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3│黃一宸/│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144分之3│││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3/144×213/365=221││││││││213天)││││├──┼───────┼────────┼───────┼────────┼──────────────────────┼───────┼───────┤│4│李金蘭/│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96分之2│││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2/96×213/365=221││││││││213天)││││├──┼───────┼────────┼───────┼────────┼──────────────────────┼───────┼───────┤│5│台北市事務器械│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商業同業公會/│││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48分之1│││213天)││││├──┼───────┼────────┼───────┼────────┼──────────────────────┼───────┼───────┤│6│唐榮俊/│賴銅照/1.95│221元│107年2月13日至│110元│40元│110元│││96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96×213/365=110││││││││213天)││││├──┼───────┼────────┼───────┼────────┼──────────────────────┼───────┼───────┤│7│李亨利/│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192分之4│││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4/192×213/365=221││││││││213天)││││├──┼───────┼────────┼───────┼────────┼──────────────────────┼───────┼───────┤│8│張素蓮/│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9│李慧娟/│賴銅照/1.95│884元│107年2月13日至│442元│150元│442元│││48分之2│││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2/48×213/365=442││││││││213天)││││├──┼───────┼────────┼───────┼────────┼──────────────────────┼───────┼───────┤│10│蔡子涵/│賴銅照/1.95│221元│107年2月13日至│110元│40元│110元│││96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96×213/365=110││││││││213天)││││├──┼───────┼────────┼───────┼────────┼──────────────────────┼───────┼───────┤│11│楊國鉎/│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96分之2│││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2/96×213/365=221││││││││213天)││││├──┼───────┼────────┼───────┼────────┼──────────────────────┼───────┼───────┤│12│袁蔚青/│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96分之2│││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13│何宗嶽/│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14│詹裕琦/│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15│楊智斐/│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16│陳林秀卿/│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17│許鈴悅/│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18│應涵芬/│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19│廖碧英/│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20│李雅萍/│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21│陳建宏/│賴銅照/1.95│442元│107年2月13日至│221元│80元│221元│││48分之1│││107年9月13日(│186,400×1.95×0.05×1/48×213/365=221││││││││213天)││││├──┴───────┴────────┴───────┴────────┴──────────────────────┴───────┴───────┤│備註:││一、系爭土地自107年2月13日至107年9月13日之申報地價:186,400元。││二、原告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自107年2月13日起至107年9月13日止;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占用期間同原告主張││。││三、原告主張按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本院認應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租金不當得利。│└───────────────────────────────────────────────────────────────────────────┘附表七(關於附表三之請求有理由部分,原告得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原告別│起訴請求被告富鈺│起訴請求被告盧柏│起訴請求被告黃國│「請求有理由金額」部分得請求之││││公司給付之金額/│青給付之金額/│品給付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107年8月16日變│107年8月16日變│107年8月16日變│││││更聲明請求金額/│更聲明請求金額/│更聲明請求金額/│││││107年11月26日變│107年11月26日變│107年11月26日變│││││更聲明請求金額│更聲明請求金額│更聲明請求金額││││├────────┼────────┼────────┤││││請求有理由金額│請求有理由金額│請求有理由金額││├──┼───────┼────────┼────────┼────────┼───────────────┤│1│楊儲明│4,842/│8,142/│27,374/│被告富鈺公司:││││7,185/│8,031/│21,839/│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7,185│8,031│21,83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605│4,018│10,926│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林珮瑜│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黃一宸│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李金蘭│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台北市事務器械│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商業同業公會│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唐榮俊│4,842/│8,142/│27,374/│被告富鈺公司:││││7,185/│8,031/│21,839/│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7,185│8,031│21,83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605│4,018│10,926│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李亨利│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張素蓮│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李慧娟│19,367/│32,569/│109,497/│被告富鈺公司:││││28,741/│32,120/│87,359/│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28,741│32,120│87,35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4,419│16,070│43,706│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蔡子涵│4,842/│8,142/│27,374/│被告富鈺公司:││││7,185/│8,031/│21,839/│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7,185│8,031│21,83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605│4,018│10,926│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楊國鉎│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2│袁蔚青│5,269/│2,708/│9,103/│被告富鈺公司:││││7,820/│2,982/│8,11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8,296│8,620│23,44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446│4,318│11,742│被告盧柏青:│││││││其中2,708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其│││││││中274元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17日起,其│││││││餘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其中8,113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其餘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利息准許部分,限縮│││││││於訴之聲明請求利息範圍內)│├──┼───────┼────────┼────────┼────────┼───────────────┤│13│何宗嶽│9,684/│12,445/│41,839/│被告富鈺公司:││││14,371/│12,265/│33,359/│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2,265│33,35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6,141│16,70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4│詹裕琦│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5│楊智斐│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6│陳林秀卿│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7│許鈴悅│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8│應涵芬│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9│廖碧英│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0│李雅萍│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1│陳建宏│9,684/│16,285/│54,748/│被告富鈺公司:││││14,371/│16,060/│43,68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14,371│16,060│43,68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10│8,034│21,853│被告盧柏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黃國品:│││││││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註:││一、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之日:107年3月8日、同年2月22日、同年3月8日(北司調字卷││第130、132、133頁)。││二、107年8月1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送達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之日:107年8月16日(本院卷一第469頁)││三、107年11月26日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送達被告富鈺公司、盧柏青、黃國品之日:107年11月26日(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附表八(關於附表五之請求有理由部分,原告得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原告別│起訴請求被告賴銅照給付之金額/│「請求有理由金額」部分得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107年8月16日變更聲明請求金額/│││││107年11月26日變更聲明請求金額││││├──────────────────┤││││請求有理由金額││├──┼───────┼──────────────────┼───────────────────────┤│1│楊儲明│1,967/│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1,721/│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721││││├──────────────────┤││││860││├──┼───────┼──────────────────┼───────────────────────┤│2│林珮瑜│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3│黃一宸│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4│李金蘭│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5│台北市事務器械│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商業同業公會│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6│唐榮俊│1,967/│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1,721/│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721││││├──────────────────┤││││860││├──┼───────┼──────────────────┼───────────────────────┤│7│李亨利│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8│張素蓮│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9│李慧娟│7,688/│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6,883/│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883││││├──────────────────┤││││3,443││├──┼───────┼──────────────────┼───────────────────────┤│10│蔡子涵│1,967/│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1,721/│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721││││├──────────────────┤││││860││├──┼───────┼──────────────────┼───────────────────────┤│11│楊國鉎│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12│袁蔚青│654/│其中64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640/│月23日起,其餘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送達││││1,848│翌日即107年11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24│(利息准許部分,限縮於訴之聲明請求利息範圍內)│├──┼───────┼──────────────────┼───────────────────────┤│13│何宗嶽│3,006/│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2,629/│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629││││├──────────────────┤││││1,316││├──┼───────┼──────────────────┼───────────────────────┤│14│詹裕琦│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15│楊智斐│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16│陳林秀卿│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17│許鈴悅│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18│應涵芬│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19│廖碧英│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20│李雅萍│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21│陳建宏│3,933/│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3,442/│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42││││├──────────────────┤││││1,723││├──┴───────┴──────────────────┴───────────────────────┤│一、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賴銅照之日:107年2月22日(北司調字卷第131頁)││二、107年8月1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送達被告賴銅照之日:107年8月16日(本院卷一第469頁)││三、107年11月26日民事變更聲明二暨撤回狀送達被告賴銅照之日:107年11月26日(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