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威云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
趙元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綠色乾燥葉片之殘渣袋壹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IPHONE6S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乙○○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持有,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9時57分許,接獲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予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因而知悉甲○○(綽號: 大飛 、ZEN)欲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公克,遂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應允之,並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其住家社區內即址設新北市○○區○○街○○號 萊爾富 便利商店門口前進行交易。即由乙○○當場交付上開數量之大麻予甲○○,並由甲○○將現金1,000元交付之,進而完成原定交易。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對甲○○、乙○○持用之上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6年5月8日下午2時許,持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622號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之乙○○住處進行搜索,扣得其所有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內含綠色乾燥葉片之殘渣袋1袋、分裝袋2包、IPHONE6S金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IPHONE5銀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等物品,方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對於被告乙○○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供述,有證據能力:㈠被告於106年5月8日兩次警詢中自白或不利於己之供述均有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必須其自白係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且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自白始應加以排除。
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員警於106年5月8日在被告住處進行
搜索後,在被告牛仔褲內找到1個殘渣袋。員警將其與其兄 曾子銓 帶回警局,並於製作筆錄前告以被告有人指認其販毒,要被告認罪,此由本院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載稱:員警提及「你剛剛也解釋很多啦,說什麼很久之前的褲子」等語,卻未見上開記載前,被告曾向員警表示相關內容,足見員警確向被告進行勸說,並要被告認罪,惜此部分交談未經錄音,然已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況被告於第1次警詢中,員警告以證人甲○○指證其為毒品上游,此為被告否認,員警即以用餐為由中斷錄音,還勸被告認罪,此由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載及警方表示要讓被告用餐、休息,但偵查隊長仍欲對被告進行詢問之情,可見一斑。此時,曾子銓已離開警局,員警遂見機向被告勸誘,告稱證人甲○○對被告有上開販毒之指證,被告如不願配合調查,之後移送地檢署時,可能遭到檢察官聲押,另其放在身上之新臺幣(下同)9萬元現金,亦將被視為犯罪所得,而遭扣押。被告聞後恐癌父擔心自己之現況,恐人身自由及財產受到限制之不利益,遂配合員警提出「解套方法」,亦即,其坦認確以1千元代價交付1公克大麻,但係有償轉讓予證人甲○○,並非販賣云云,是被告於警詢中不利於己之上開供述,顯出於員警誘導、詐欺之目的所為詢問,已不具任意性,並無證據能力等語。
⒊徵以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於第1次警詢光碟之播放時間
「00:10:13」時,見員警詢問被告:「我們確實是從你的褲子,你也說這是你的褲子,但是你剛剛也解釋很多啦,說什麼很久之前的褲子,那到底這東西是不是你的?是你所有的嗎?還是你大麻殘渣袋要再解釋一下?」等語(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14頁);另於同一光碟播放時間「00:46:06」,亦發現員警欲讓被告休息,然偵查隊長反而要員警把晚餐拿過來,讓被告一邊應訊、一邊用餐等情(見本院訴字卷第121頁反面),用以釋明辯護人被告於第1次警詢受到員警不正詢問之質疑,尚非無據,惟查:
⑴證人即員警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剛開始在被告住處
未尋獲任何大麻,最後在被告褲內找到大麻殘渣袋,遂將被告帶回警局應訊,亦將曾子銓一同帶回警局作證;伊於製作警詢筆錄前,並沒有跟被告溝通案情;至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中提及「你剛剛也解釋很多啦,說什麼很久之前的褲子」等語,乃因被告於搜索過程中,曾向警方告稱於1、2年前在信義區夜店曾買過大麻,加上扣案之殘渣袋是否為被告所有,被告未直接承認,所以伊才有上開疑問,非如辯護人所指於未錄音之前,伊即與被告溝通案件之情;又伊於警詢中一旦錄音錄影結束,就不會再對被告詢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46頁反面、第147頁),益徵證人丙○○對於辯護人指出本案涉及不正詢問被告之各點,均正面澄清如上。
⑵觀諸第2次警詢筆錄雖載以:被告以2萬2千元出售20克大麻
予證人甲○○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22557號卷,下稱偵卷,第10頁),然本院勘驗該次影音光碟後,未見被告於播放時間「00:23:34」時,曾正面承認其係以2萬2千元販賣大麻予證人甲○○,僅稱「22」是處理雙方既有債務關係之轉帳事宜,核與上開筆錄記載不符(見本院訴字卷第12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就與上開勘驗內容不符之警詢筆錄,本不得作為證據,而涉及被告於「106年1月25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判決無罪如后,益徵上情不影響被告「106年1月17日」販毒犯行之供述任意性。
⑶況上開影音光碟勘驗所得之警詢外部狀況,徵以被告與員警
之互動、舉止及對話經過觀之,被告與員警之應對、外在表現均自然、正常,且員警一開始便告以被告涉犯罪名及訴訟上享有權益,未有何威脅、利誘、恫嚇或其他不正訊問之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之「四、勘驗經過及內容」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12頁至第128頁反面),在在可見被告於第1次警詢中之供述,與第2次警詢中關於「106年1月17日」犯行之供述,非如辯護人所指受到員警不正詢問而影響其所述之任意性甚明。況證人丙○○就106年5月8日執行搜索當日及詢問被告經過之證述明確,除被訴「106年1月25日販毒部分」,此一筆錄記載與勘驗結果不合,依法排除適用外,至辯護人所指員警於第1次、第2次警詢之瑕疵,證人丙○○出於本案犯罪調查者之職責,其所為之本案證述,本無法對被告犯罪心態可全盤掌握,難免以偏蓋全,況證人丙○○與被告雖於偵辦本案上處於對立,然無其他恩怨仇隙,斷無刻意虛構證詞,掩飾本案調查之不法,徒使自己另負偽證罪責。再徵以辯護人之指陳,多屬主觀之臆測,別無提出其他實據,難謂可採。
㈡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⒈被告於106年11月9日偵訊時,已向被告確認106年5月8日之
警詢內容是否實在,並就員警製作本案警詢筆錄時,有無對被告施以強暴、脅迫之而為詢問各節加以偵辦,見被告僅回稱:當初很想回去開店,警察說不好好配合的話,會沒收我的身上居酒屋的錢,最後還兇我等語,亦表示其沒有遭到脅迫、出於不得已而為本案供述之情(見偵卷第83頁、第174頁正反面),細觀該次偵訊內容,未發見被告恐遭收押而生畏懼之想法,影響上開偵查中供述內容。
⒉況檢察官於106年5月8日警詢中隔約半年後,才於同年11月9
日針對告警詢中供述之任意性,向被告加以確認,亦經其告以未遭到員警脅迫而違反意願之供述等語,則辯護人所指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之任意性遭到外力壓制,影響其於偵查中供述等語,同難想像。
⒊從而,辯護人指出被告偵訊中之供述不具證據能力,亦屬誤會,乃不可採。是被告此部分之供述,同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甲○○於警詢中及於「106年6月21日」、「同年6月27日」偵查時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而審酌證言之憑信性,而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除具必要性及信用性之情況外,原則上不認其具有容許性,自無證據能力;至所謂具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然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僅能據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須就該等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述之證據資格。倘法院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無非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該證人先前證詞,當事人反對詰問權亦受到保障之情況下,除有其他法定事由(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透過交互詰問之程序檢驗,取得證據資格,亦即該等審判外之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構成具可信性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可據以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則可作為檢視審判中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應無不許之理。甚者,倘不符部分,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所作之供述,執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積極證據,亦僅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該等審判外之供述作成之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及功能等情況,認先前供述較可信,即可取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辯護人固辯護稱: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詞,為審判外之供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非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56頁),然證人甲○○既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由法院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並賦予被告之程序保障,故該證人就警詢中、審理中所述互核相符之部分,得為補強於警詢中證述之可信度;另審酌上開警詢筆錄之製作過程,係本於證人甲○○所述,並無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顯係出於自由意志所證。揆諸上揭說明,上開警詢中之陳述應具特別信用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伊於警詢中與審理中之證述不符之部分,亦具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此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而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本條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有無不可信之情況,法院應依卷證資料,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諸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予以綜合觀察審酌,而為判斷之依據。故當事人若主張「依法具結」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應負舉證責任,此有101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證人甲○○於「106年6月21日」、「同年6月27日」偵查中證述,業經檢察官命伊具結後所為,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法有證據能力。辯護人雖泛稱證人甲○○於106年6月1日偵查中證述,係針對偵辦同案被告 陳宏祺 所為之具結,非與被告有涉,此一具結無法擔保證人甲○○所述之真實性,然證人甲○○所為,乃擔保於具結後證述內容之真實性,非針對特定之犯罪對象所為,況「106年6月21日」、「同年6月27日」偵查時之證述,亦經檢察官明確告以係針對伊與被告間之犯行,證人甲○○當無混淆之理。此外,未見辯護人舉出該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辯護人上開所辯,同非有據。㈢綜此,證人甲○○於警詢中及於「106年6月21日」偵查時之具結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被訴「106年1月17日」及「同年1月25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有證據能力:
㈠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取得其他案
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除非有同項後段經法院審查認可,似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定。惟查,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在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時已受侵害,使用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其他案件內容,應不會再度侵害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再者,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苟執行機關在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犯罪案件之內容時,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2項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認可,倘其於主觀上並無刻意規避此部分程序規定之意圖,即一律強制不得作為證據,不啻因執行機關之疏忽而使國家機關追訴犯罪受阻,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或第7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縱未經陳報法院審查認可,仍可由法院依權衡法則以判斷證據能力之有無,而非可絕對排除適用。
㈡由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23頁至第36頁)及被告、
證人甲○○通訊監察書(見偵卷第54頁至第62頁、本院訴字卷第192頁至第200頁)所示,可知於檢察官指揮下,於「105年8月26日至106年3月17日」,是對證人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實施期間,至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期間為「106年3月17日至同年5月14日」,而被告被訴「106年1月17日」及「同年1月25日」犯行之通訊監察譯文,乃對證人甲○○實施通訊監察時取得,是辯護人之質疑並非無據。惟證明本案犯行之通訊監察譯文,固係「另案監聽」取得,然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警方聲請,以證人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罪嫌為由向本院聲請,經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實施通訊監察取得,且證人甲○○所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乃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且非公務員蓄意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基於偵查作為之浮動性,偵查機關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及可能擴及之範圍,復以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擷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應認監聽證人甲○○之行動電話門號時,偶然取得所示之對話,經權衡員警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報告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認可之程序規定違反情節,然執行機關側重在證人甲○○販毒案件之調查,非有意利用他案合法監聽附帶達到監聽被告目的,亦無故意不報請法院審查之意圖,否則何須自「106年3月17日」起,又對被告向法院聲請實施通訊監察。況被告與證人甲○○之祕密通訊自由僅有短時間被侵害,且彼等通訊內容與販賣毒品不法行為有關,未涉及被告其他私密性談話,其情節難謂嚴重。再參以販賣毒品對社會治安之嚴重影響,及依被告前後2次之販賣毒品情節,從形式上觀之,苟執行機關依法定程序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法院尚無不予認可之理由。況被告於警詢中、偵查時對其以1千元之代價交付1公克之大麻予證人甲○○乙節,均不否認,乃於本院中才始翻異前詞,否認交付毒品而接觸證人甲○○之情,是容許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為證據,對於被告於本案訴訟上之防禦無明顯不利益等情,是認本案通訊監察譯文,為有證據能力,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四、至本院用以認定被告犯有本案犯行之卷內供述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否認其於106年1月17日交付上開數量之大麻予證人甲○○,更未曾向伊收取1千元為對價,是無檢察官所指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檢察官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被告被訴「106年1月17日」販毒犯行之證據資料,其中被告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供述,及證人甲○○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證述,證據能力已受質疑,且與本案不具關聯性。至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所製作之勘驗筆錄,亦非檢察官親自所為,又通訊監察譯文為另案取得,未依法報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事後許可,且由卷內之扣案物品及金融交易明細,仍無法推認與本案關聯性,是檢察官本於上開事證欲將被告定罪,非無可疑。況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以觀,證人甲○○於「105年10月至106年2月」間坦認販賣毒品犯行計有7次,細觀所坦認之販毒情節,均以「每1千元賣出1公克大麻」與他人進行交易,酌以證人甲○○販入大麻價格,進價勢必低於上開售價,足見證人甲○○稱以1千元向被告取得1公克大麻等語,非無瑕疵可指。又徵以證人甲○○於106年6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稱:該次交易向被告直接付現金,然106年11月6日檢察官訊問時改稱:何時把錢付給被告,伊不確定,然伊是用匯款等語;於107年8月15日審理中證稱:伊是拿現金給被告等語,足見證人甲○○前後對本案付款部分之交易情節,所述不一,應非可採。至通訊監察譯文之中,亦無一言述及本案毒品交易之情,且在被告住處扣得物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0日函文及所附之往來明細,均不具關聯性,已如前述,實非可作為證人甲○○所證之補強證據。另被告固於偵查中坦稱自103年間起,便與證人甲○○相識,然彼此並無大麻之來往,至多在上開案發地點,曾拿些許大麻供證人甲○○施用,惟是否於上開案發時間發生,已無印象,故被告此部分供述與證人甲○○不利於被告之證述,亦無法相互佐資,據以認定被告此部分販毒犯行。從而,本案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於106年5月8日警詢中坦稱:其認識證人甲○○,知道
伊綽號為「大飛」,而於106年1月17日並非「販賣」大麻予證人甲○○,僅向證人甲○○收取1千元之交易成本,應僅構成「轉讓」;至提供大麻之來源,乃其先前在臺北市信義區夜店向某男子購入施用所剩等語(偵卷第5頁反面、第10頁正反面),於106年5月8日偵查中供稱:其曾幫他人拿毒品等語(見偵卷第83頁反面),然於106年11月9日偵查中改稱:其對106年1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乃當日在外接獲證人甲○○之來電,但不知找其何事,於同日中午在上開案發地點碰面後,證人甲○○詢及其有無大麻供伊施用,於是就給證人甲○○些許大麻等語(見偵卷第174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否認有此部分販賣毒品犯行,並稱:其認識證人甲○○,知悉伊綽號為「大飛」,與證人甲○○一起施用大麻,但其沒有販賣大麻予證人甲○○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8頁至第29頁),可見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認以1千元之代價交付1公克之大麻予證人甲○○,但未從中牟利,僅構成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但之後即翻異前供,改稱僅提供些許大麻予證人甲○○施用,又於本院中全盤否認有被訴交付大麻之情,然未見被告對於106年1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關於證人甲○○向其稱「我還要再拿『1』」等語,提出其他解釋,故被告翻異後之供述,非可憑信。
㈡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所施用之大麻有兩個來
源,1個是被告,另1個是 卓昌學 ,伊稱被告為「助教」;伊前稱於106年1月17日在上開交易地點以1千元向被告購入1公克大麻屬實,當次是給付現金予被告;對106年1月17日所載「那個」、「我還要再拿『1』」,是指伊向被告拿1公克大麻,並交付現金1千元予被告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08頁反面、第211頁至第212頁),核與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見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相符。另證人甲○○於106年6月21日證稱:伊於106年1月17日與被告為毒品交易時,係在上開交易地點,且以1千元之代價向被告購入1公克大麻,該次交易則支付現金等語(見偵卷第159頁),然106年6月27日偵查中改稱:伊於106年1月17日向被告購入大麻時,是以匯款方式支付等語(見偵卷第168頁),足見與同年月21日所述歧異,但於106年6月27日偵訊中,證人甲○○亦陳稱:自己先前證述實在,並沒有說謊等語(見偵卷第168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對辯護人提示106年1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時,已明確證稱伊確向被告以現金1千元購入1公克大麻,當時沒有攜帶電子秤去確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12頁),堪認證人甲○○之證述,前後尚屬一致,而可採信。
㈢綜以被告於106年5月8日警詢中之供述,及證人甲○○前後
一致之證述,再佐以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明被告確於106年1月17日交付1公克大麻予證人甲○○,並向證人甲○○收取1千元對價之情。是被告辯稱其未為此部分交易云云,顯非可採。又販賣毒品行為,乃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申言之,須於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始足當之,至實際上是否已有獲利,在非所問:苟行為人有償讓與他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僅因故無法以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終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此仍屬販賣之行為,勢必行為人自始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謂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被告於警詢中固稱以1、2千元代價在臺北市信義區夜店內,向他人購入1、2公克之大麻(見偵卷第5頁反面),卻於偵查中稱:其僅提供些許大麻予證人甲○○施用等語(見偵卷第175頁),另參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交付1千元大麻予伊,然身上沒有帶電子秤確認大麻數量是否為1公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12頁),則被告收取證人甲○○交付1千元之對價,但是否給予證人甲○○足量之大麻,非無可疑,足見被告於伺機販售之初,顯基於營利之意圖甚明。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物稀價昂,持有販賣者,政府查緝甚嚴,苟非有利可圖,當不願甘冒法律制裁之風險,予以販賣。被告與證人甲○○於本次交易前,非至親或情誼深厚之好友,可見被告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其為上開販賣大麻犯行,亦非單純轉讓大麻之舉。綜上,被告所辯各節均非可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犯行堪已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
罪,類皆為(1)意圖營利而販入,(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著手乃指實行犯意,尚未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而言,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謂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不得視為未遂,所稱犯罪既遂,固不合時宜,但其顯係認為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本罪之著手。是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1)、(2)販賣罪之著手,其中(3)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為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如此,脈絡清楚,既合法理,亦符社會通念,此有最高法院101年第6、7次及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本應深知毒品戕害身心,販賣毒品嚴重危及社會
秩序及他人身心健康,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為謀一己私利,漠視上開危害,甚屬不當,兼衡以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自始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稱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經營居酒屋,月收入2萬元,而與祖母、父母及兄長同住,並與兄長共同扶養上開長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內含綠色乾燥葉片之殘渣袋1袋,經送請鑑驗後,均
含四氫大麻酚成分,而此係大麻之主成分,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93頁反面)可佐,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之IPHONE6S型號之金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
0號之SIM卡1張),經被告坦認為其所有,且供聯絡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證人甲○○證述甚詳,並有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之。
㈢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1千元,雖未扣案,然如宣告沒收
或追徵,未符合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扣案之分裝袋2包、IPHONE5銀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
0000000號之SIM卡1張)等物品,雖均為被告所有,然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甚明(見本院訴字卷第246頁),爰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販毒之工具,於106年1月25日晚間8、9時許,在臺北市○○區市○○道○段○○○號之居酒屋前,以2萬2千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22公克予證人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考。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本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0日永豐銀人力資源處字第1060000202號函暨所附之往來明細等件為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辯稱:106年1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22」,乃證人甲○○為清償先前借款,遂將2萬2千元匯至其帳戶,與大麻交易無涉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除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各項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外,且難認與本案犯罪事實具關聯性,況證人甲○○於警詢中證稱:伊曾欠被告錢等語(見偵卷第21頁反面),卻於偵查中證稱:伊與被告僅有大麻貨款,別無債務糾紛等語(見偵卷第169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會介紹賺小錢的門路予伊,伊有部分款項沒有給被告,另還積欠被告代購電子菸的價款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15頁),又稱:伊不記得是否欠過被告錢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11頁),足見證人甲○○對於匯款2萬多元之目的為何,前後不一,實難據此一證述,作為伊與被告之金錢往來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依據。另由被告與證人甲○○於106年1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及本案扣押物品,均無從建立與被訴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關聯性。至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與證人甲○○確有20公克大麻之交易存在云云(見偵卷第10頁),然於本院勘驗後發現上開警詢筆錄與影音光碟之勘驗內容不合,自不得作為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之依據。綜此,卷內既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於警詢中辯稱:106年1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涉及「22」
內容,乃證人甲○○積欠2萬2千元之債務,至證人甲○○指證伊匯款至其帳戶後,於106年1月25日晚上至其所營之居酒屋附近拿取毒品之說法,並非實在等語(見偵卷第10頁),於偵查中及本院中均為一致供述(見偵卷第175頁正反面、本院訴字卷第148頁反面)。另對於被告於警詢中稱:證人甲○○就在上開時、地,以2萬2千元向其購買大麻20公克之指證,乃屬實在等語(見偵卷第10頁),惟經本院於106年5月9日準備程序勘驗光碟之結果,可發現被告自始否認有證人甲○○所指上開犯行,證人甲○○2萬2千元匯款,僅在處理一般借貸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18頁反面、第129頁),已如前述,堪認被告自始未坦認上開匯款與販賣大麻之犯行有涉,甚為明確。
㈡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曾欠被告錢,因被告會介
紹一些投資、賺錢門路給伊,而伊有些投資款及代購電子菸之價款,還未完全償還給被告,這些欠款都混在一起,伊於帳目上難以區分;伊於106年1月25日,以手機轉出2萬2千元款項,是轉到被告帳戶,係購買20公克大麻之價款(見本院訴字卷第211頁、第215頁),於106年6月21日偵查中證稱:
106年1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為被告與伊之對話,伊自永豐商業銀行帳戶轉帳2萬2千元予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伊於當晚再去被告店內拿22公克大麻,以完成交易等語(見偵卷第159頁反面),另於106年6月27日偵查中證稱:伊於106年1月25日轉帳2萬2千元是大麻貨款,伊已拿到大麻;伊與被告金錢來往,僅因大麻交易,別無其他債務等語(見偵卷第168頁反面至第169頁),而於警詢中仍證稱:106年1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所指「22」,乃以2萬2千元向被告購入20公克大麻,於106年1月25日晚上9時許,才在市○○道○段○○○號路旁與被告拿貨,以完成交易等語(見偵卷第22頁),綜以上開證述,除證人甲○○對「伊與被告間有無債務糾紛」、「106年1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所指『22』意涵為何」等節,前後所述略有不一,非無瑕疵可指外,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與被告之金錢往來,除大麻貨款外,尚有投資款及代購款等項目,故帳目上難以區別等語,已如上述,是難執卷內永豐商業銀行之交易往來明細,即執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更無從與106年1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22」之內容,直此與證人甲○○匯款2萬2千元攸關,並為被告於106年1月25日販賣大麻予證人甲○○之判斷。
㈢此外,案內更無其他足以認定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之積極證據存在。是以,揆之前開說明,本於「罪疑為輕,利歸被告」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六、綜上各情勾稽觀之,被告於106年1月25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依檢察官所提前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上開被訴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慧珍提起公訴,檢察官孟令士、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本院107年5月9日準備程序中關於勘驗偵卷所附之偵查光
碟片存放袋內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蒐證光碟乙○○」影音光碟之筆錄內容如下:
法官諭知今日庭期進行勘驗,勘驗標的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院按: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557號偵查卷宗所附之偵查光碟片存放袋內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蒐證光碟乙○○」之光碟。
一、勘驗目的:確認被告於107年4月19日所呈之刑事準備程序書(二)狀附件三及附件四是否詳實,另就辯護人於該書狀內下列所指加以確認:
⒈員警曾否向被告提及「你剛剛也解釋很多啦,說什麼很久之
前的褲子」等對話?⒉警方曾否於詢問中提及要讓被告先用餐休息,並藉機補行詢
問被告?⒊關於第二次警詢筆錄固載以:被告以2萬2千元之價格出售
20克大麻予甲○○等語(出處為偵卷第10頁,上開書狀應係誤載),然上開光碟檔案內是否有此一內容?
二、勘驗範圍:各就上開影音光碟內含1個資料夾及2個影音檔案(「乙○○第1次詢問筆錄」、「乙○○第2次詢問筆錄」等檔名)逐項勘驗。
三、勘驗過程及方式:以「potplayer1.6.51480版本」之播放程式開啟播放。
四、勘驗經過及內容:㈠警詢光碟「乙○○第1次詢問筆錄」影音檔案
此為被告接受警詢時之錄音錄影畫面,鏡頭由右側拍向被告,畫面中未記載時間及日期,故勘驗時間以播放時間為主。
00:00:00(背景過多人聲干擾)警A:調查筆錄第一次喔,時間106年5月8日下午5點16分開始,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姓名為何?曾:乙○○。
警A:有沒有別的綽號?曾:英文名字吧。
警A:性別呢?曾:男生。
警A:出生年月日。
曾:78年10月23日。
警A:出生地。
曾:台北市,的‧‧‧‧‧‧。(突然往前觀看)喔。
警A:台北市。目前職業是從事什麼?曾:居酒屋啊。
警B:商業?服務業?曾:服務業啊,餐飲之類的。
警B:餐飲業。
警A:身分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曾:Z000000000。
警A:戶籍地址?曾: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
警B:忠三街、忠三街。42巷然後呢?曾:19號。
警B:忠三喔?曾:街。
警A:應該是街啦。
警B:現住地址?曾:也是一樣。
警A:教育程度?曾:大學。
警A:電話號碼?曾:0000000000。
警A:還有其它的電話?其它使用的?曾:另一隻我沒在使用。
警A:沒使用為什麼會登記你名字?曾:0000000000。
警A:家裡電話呢?曾:我家裡電話要看手機欸,我可以報給你但是不知道換掉了沒。
警A:家裡經濟狀況?曾:一般。
警A:小康嘛吼。應告知事項,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受詢
問時可行使下列權利,第一點,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識陳述,第二點,可請任辯護人如果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可以讓你請求,第三點,就是可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三項權利你是否清楚?曾:了解。
警A:你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製作筆錄是否需要通知律師或
家屬到場?曾:不用。
警(偵查隊長):那不是你哥哥?曾:喔,這樣子算‧‧‧‧‧‧那就‧‧‧‧‧‧警A:哥哥有在場?哥哥叫什麼名字?有在場。
00:03:19警A:曾什麼?曾:曾子銓,一個金再一個全。
警A:上述的年籍資料是否都正確?曾:嗯,沒錯啊。
警A:現在職業是什麼?曾:服務業。
警A:有刑案資料或是前科嗎?曾:沒有。
警A:沒有刑案資料。有沒有具有原住民的身分?曾:沒有。
警A:父母都沒有嗎?曾:沒有。
警A:是否有未滿12歲子女?有沒有結婚?有沒有12歲的?曾:沒有。
警A:有沒有在撫養未滿12歲子女?曾:沒有,沒有小孩啊,都沒有。
警A:沒有未婚生子嗎?這都要問。
曾:喔,都沒有。
警A:依法執行通訊監察待會會讓你看監聽譯文,你本人如因涉
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第4條至第8條,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毒品或以強暴脅迫供人吸食毒品者,第10條或第11條吸食及持有毒品之罪,如有供出毒品來源而有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因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期刑,以上你是否有了解?
00:04:54曾:我瞭解。
警A:你是否願意主動供出販賣毒品上游或是你有沒有在販賣毒
品?曾:我沒有。
警A:你有沒有上游?曾:沒有。
警A:持有大麻有沒有上游?曾:沒有。
警A:警方於今天8日,大概14:10,13:40,警方於今天13:40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000622號搜索票,受搜索人乙○○,78年10月23,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是否為你本人?曾:是。
警A:到你的住處,新北市,那個是你自己的住家嘛?曾:對。
警A:住處,新北市○○區○○街○○巷○○號。
曾:19號。
警A:13號也有嘛?曾:第一個是19號。
警A:19號。這邊,19號1樓執行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曾:我在場。
00:07:03警A:還有何人在場?曾:家裡哥哥在。
警A:哥哥,什麼名字?曾:曾子銓。
警A:警方在搜索你住所處查扣何物?曾:嗯。
警A:是在二樓嘛!二樓你的房間處,搜索你處所,括號,查扣
何物?二樓房間,查扣何物?有帶回來,我可以給你看啊!曾:袋子。
警A:那個叫,我唸出來了喔!殘渣袋嘛!大麻的殘渣袋。
警C:行動電話兩台嘛!大麻的殘渣袋分裝袋兩包嗎?曾:對。
警A:查扣這3樣東西。
警B:還有手機兩支。
警C:分裝袋兩包。
警B:IMEI。
曾:那號碼打錯了9不是8。(被告以右手指向前方)警B:OK,填好了。嗯,門號手機兩支,然後。
警A:查扣這上面的東西。承上面的問題,警方那個執行搜索查
扣的這些東西是何人所有?曾:嗯?警A:上面查扣的東西是何人所有?曾:嗯?警A:上面查扣的3樣東西是何人所有?曾:喔,我的啊。
警A:大麻殘渣袋也是你的嗎?曾:在我的褲子裡褲子口袋。
警A:是不是你褲子?曾:你說褲子是我的那就是我的。
00:10:13警A:有持有的關係啦,但是坦不坦承要你自己去說出來啦!了
解嗎?我們確實是從你的褲子,你也說這是你褲子,但是你剛剛也解釋很多啦,說什麼很久之前的褲子,那到底這東西是不是你的?是你所有的嗎?還是你大麻殘渣袋要再解釋一下?警B:Youknow,要不要解釋一下?曾:是在我褲子裡。
00:10:52(遭背景其餘員警聲音干擾)警A:大麻殘渣袋是在你的褲子沒錯吧?是你牛仔褲?曾:對。剩下解釋就不用再解釋了吧。
警A:那你這就是持有嘛!被警方搜出來,手機2支及分裝袋兩包
都是你本人的?曾:都是我的。
警A:警方當場以毒品檢驗包,檢驗那個‧‧‧‧‧‧警B:大麻殘渣袋。
警A:大麻殘渣袋,呈陽性反應給你有看嗎?曾:有我有看過。
警B:呈什麼反應?曾:陽性反應。
警A:你平常有沒有施用毒品大麻或是其他毒品?曾:沒有。
警A:陽性反應有給你看嘛!警B:有沒有什麼意見?就是說我們有沒有給你做假之類的?有
沒有意見?曾:我‧‧‧‧‧‧就放很久了。
警A:詳細我們會再送,有沒有意見?曾:沒有。
警B:有沒有施用毒品?警A:你平常有沒有施用大麻或是其他毒品?曾:現在沒有了。
警A:以前有嗎?那你回答,幾年前使用過?是否曾經有使用過
?曾:曾經使用過,1、2年前使用過。
警A:使用什麼?曾:大麻。
警A:大麻而已嘛?曾:對。
00:13:16警A:你如何施用?大麻怎麼施用方式?自己說一下。
曾:就用抽的啊。
警A:大麻煙草嗎?加入一般的菸嗎?曾:對。
警B:用捲菸捲起來的。
警:用大麻煙草捲菸使用。
曾:對。
警A:捲一捲吸食。
警B:用捲菸使用。捲成菸狀。
警A:一共施用過幾次?曾:你說用過幾次喔?警A:對,對還記得嗎?大概幾次?第一次什麼時候,最後一次
什麼時候?曾:就‧‧‧‧‧‧大概兩到三次,三到四次吧。
警A:大概兩三次。
警B:兩到三次。第一次何時?曾:1、2年前了吧。
警A:最後一次呢?最近一次?曾:都是1、2年前。
警B:在哪裡使用?曾:在我家裡。家裡走出來幾步,我說法就是家裡。
警A:第一次是在一兩年前吼。
警B:這個嗎?在這個住址嘛?曾:我家巷子。
警A:家裡外面。最後一次?也是一兩年前嘛,一樣在家裡使用
?曾:家裡外面。對。
警B:外面空間。這樣,0K!警A:你如果供出你毒品來源因而破獲可以減輕刑期你知道嗎?曾:這我知道。
警A:你大麻是向誰拿你如果供述出來可以減輕刑期。
00:16:36曾:在外面夜店跟人家買的。
警A:使用毒品的來源是向誰?曾:夜店買的。
警B:哪個夜店?曾:信義區。
警A:我是向‧‧‧‧‧‧,信義區喔?是在?曾:我忘記了。
警A:台北市信義區嘛?哪間夜店?曾:我忘記哪間夜店了。
警A:某間夜店,地址你忘記了嗎?曾:因為那邊很多家。
警A:我知道夜店是有在賣大麻啦!之前我們也攔查到。誰拿給
你的?有沒有叫什麼名字嗎?曾:沒有,不認識。
警A:男子嗎?男的女的?曾:男生。
警A:怎麼聯絡?聯絡方式?警B:買的嗎?‧‧‧‧‧‧等一下買的嗎?曾:跟不認識的人買的,對啊。
警A:有沒有綽號?曾:不知道。
警B:賣價多少那個時候?曾:1-2千吧。
警A:來源為何?你買了多少?幾公克?價錢為何?一兩千去買
的?曾:對啊。
警A:然後你買了多少?一包還兩包?曾:一兩千應該是一兩克吧。
警B:交易價格以及數量。
警A:以新台幣一千到兩千塊購買大麻菸草一兩公克。
警B:幾千塊?曾:一兩千差不多。
警B:購買了幾公克?曾:就一兩克啊。
警A:一至兩千。
警B:這樣嘛。
警A:有沒有知道對方的綽號?曾:沒有。
警A:少爺還是圍事的?曾:我都不知道。
警A:不認識嘛?曾:不認識。
警A:後來有沒有再聯絡?曾:沒有。
警A:有沒有他的facebook或line?曾:沒有。
警A:聯絡方式為?曾:都沒有。
警A:真的都沒有再聯絡?曾:沒有。
警A:要老實說喔。
曾:我知道。
警A:沒有再聯絡,他說沒有再聯絡,嗯。交通工具,汽車或機
車?曾:摩托車啊。
警A:車號幾號?曾:嗯‧‧‧‧‧‧631KRL吧,我不確定耶。
警A:你有去他摩托車看嘛?警B:有啊。
警(偵查隊長):甲○○你認不認識?
00:19:55曾:我不認識。
警(偵查隊長):甲○○你確定你不認識?曾:我不認識。
警B:你身上有沒有駕照?記得有耶,車號多少?警(偵查隊長):LINE看一下。
警B:車號多少?車號車號,你說多少316?查那個比較快。
警A:嗯?警B:查那個比較快。
警A:有開車嗎?曾:我沒開車。
警B:你的證號?曾:Z000000000。
警B:都你在用的嗎?你都使用這一台吼?曾:嗯嗯。
警B:237‧‧‧‧‧‧曾:237KRL不是631。
警B:重機車嗎?曾:就一般摩托車。
警A:所使用的手機門號?曾:0000000000。
警B:申登人是誰?曾:自己。
00:22:10警B:從什麼時候開始用到現在?曾:就一直使用啊。
警A:多久?幾年前?有沒有借給他人使用?曾:沒有,至少用了5、6年了吧。
警A:自己使用,沒有給他人使用。
警B:另一支呢?曾:另一支我幾乎沒什麼在用。
警B:申登人也是你嗎?曾:申登人不是我。
警B:另一支號碼?曾:那支0000000000。
警B:申登人是誰?曾:那支我不知道是誰。
警B:蛤?不知道是誰怎麼會是你在用?曾:我只是插一張卡讓他有網路,那隻手機我真的不常用,那支
手機是我半夜出去的時候,不要被定位才帶那支手機出門的。
警B:不要被定位?曾:對。
警B:你那支沒在用,怎麼不要被定位?曾:就不要被定位,就不要被別人知道你在哪。
警B:申登人不知道?曾:我真的不知道。
警B:那你怎麼拿到那支手機的?曾:那個,通訊行買的。
警(偵查隊長):我跟你講你不要繞口令,你要把它敘述出來。
警B:我知道,我知道。申登人我不知道嘛。你這樣出去可以用
嗎?曾:嗯?警B:很少使用?曾:超少。
警B:那這支門號怎麼來的?曾:向通訊行買的。
警B:那申登人一定就是你的啊?曾:我是買預付卡。
00:25:26警B:有沒有借別人用?曾:沒有。
警C:那個譯文內容要問了嗎?警方提示。
警B:哪些部分?警C:這譯文太多了警A:頭要問。
警:警方提示106年10月10日晚上21:10:06秒。
警(偵查隊長):10月10日?警B:監聽譯文。
警(偵查隊長):10月10日?106年捏!警B:2016啦。
警A:10月10號,去年的10月10號,你有用0000000000這支手機嘛!A門號,A門號應該就是你的。
警(偵查隊長):你先問他,這支手機除了他之外,還有沒有人在使用。
曾:剛剛有問過了。
警(偵查隊長):就是你在使用嘛!沒有其他人會使用這支手機。
曾:沒有。
警B:通訊譯文。
警A:直接放給你聽啦,那個我們巡佐說放給你聽,那看這聲音
是哪一段?警A:我們巡佐說放給你聽,那看這聲音是哪一段?【譯文內容】曾:喂?徐:我是不是打錯電話了,怎麼有新年快樂的音樂?曾:我哪知道,我從來沒有改過手機鈴聲。
徐:欸,好啦!那個,就是我那個客戶,資金盤那個客戶,今天晚上會去你店裡吃飯。
曾:好啊。
徐:看你有沒有空,就大概聽一下。
曾:簡單聊一下應該是可以。
徐:簡單聊一下,幹我今天他媽十點多才會下班捏。
曾:真的假的?徐:真的啊。我今天有跟他說我下班時間會很晚,我昨天就跟他
講,他說沒關係他可以先過去跟你講,不然你先聽一下我再過去找你。
曾:喔喔好啊。
徐:因為你都懂啊,靠杯我不懂組織啊,我只知道資金盤在搞什麼東西。
曾:看怎樣再說啊。大概幾點到啊?徐:他說七點兩位,幫他留個位置,我叫他直接找你,我有跟他說你叫 威廉
曾:喔好啊。男生嘛?徐:女生,兩個都女生。
曾:我女朋友今天會來,我怕他吃醋。
徐:你放心年紀大的,都40左右你吃得下去我也覺得你滿屌的。
曾:嗯嗯看怎樣晚點說。
徐:我今天下班會把剩下的拿過去。
曾:好好好掰。
徐:掰。
【譯文結束】曾:他是有兩個人要來我店裡吃飯,然後他要跟我談一個挖礦機
,然後挖礦機我不知道你們知不知道,就是電腦去挖礦他會產出幣值,然後他有組織行銷。對,他是這個東西。
警A:你說對方第一次是在說?曾:這是在說這個啊!警A:那22這個數字咧?這個數字是什麼?22萬?
00:29:09曾:不是啦。這應該‧‧‧‧‧‧(被告不斷前傾身體觀看前方
)警A:A那個是誰?A是你嗎,轉什麼22萬給你?A是對方?B是你
?因為這是從你手機聽出來的,有一個是你,你說你手機也沒借給人家。一定有一個是你。
曾:這,一般借貸而已吧。
警A:一般借貸?22萬?曾:2萬2而已吧,我也不確定。對啊。
警(偵查隊長):等一下,等一下我要等到看到譯文,看到筆錄
,看他們筆錄怎麼做?你就從這段開始輸入,然後在來就跳到剛才這一段。
警B:這一段跟這一段就好?警(偵查隊長):還有第二段,還有一個錄音。
警B:啊!B,是誰啊?警A:B是另一個電話啊,0912那支。
曾:這個是?這兩個是從哪裡打來的?警A:你的手機裡啊,你一定認識啊。
曾:這兩通是同一個人打來的話我就知道是誰。
警(偵查隊長):你說不認識,手機比對一下你就知道你認不認
識了啊!曾:我說這兩個是同一個人打來的我就知道是誰了。
警B:他是誰?曾:我朋友啊。
警A:什麼名字知道嗎?曾:我只知道他叫大飛。
警A:談什麼生意?曾:就挖礦機,我剛剛說了啊。
警(偵查隊長):這是第一段待會有第二段,這個譯文我會印出
來,這個譯文就是這個,給他聽一聽也可以啦!全部聽一聽。
警B:哪一個是你?B是你還是A是你?(重新播放通訊監察錄音)警(偵查隊長):甲○○,這一個。甲○○咬他,清清楚楚。你
確定這個人你不認識?曾:這照片是之前的嗎?警(偵查隊長):國民身分證影像檔,你看清楚再說你認不認識,人家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曾:因為我不知道他本名,這樣。
警(偵查隊長):這個人你有沒有看過?這人你認不認識,編號
11這個人你認不認識?曾:這我應該認識。
警(偵查隊長):對啊!你現在又說應該認識。
曾:這真的長得不像啊。
警(偵查隊長):所以說很多事情我們從剛剛跟你講要看清楚再說。
警B:B門號啦。
警A:這有辦法貼過去嗎?警B:你如果有WORD就可以了。
警(偵查隊長):我寄給你,寄去給你。
警B:你給WORD我就直接複製貼上就好了啊。
警(偵查隊長):寄到 宜璋 (音譯,下同)的信箱。
警B:用打的也可以,打的很快,也比較漂亮,用打得比較快啦
。用這個版本打就好了。也是截錄其中幾段而已嘛!警D:一樣嘛,你就照那個‧‧‧‧‧‧警B:全部都進去。哪些‧‧‧‧‧‧警D:有他的部分再進去,沒他的部分就刪掉。
00:33:21警D:你不要的部分就把他刪掉啊。
警B:哪些是重要的,摳一下那些是重要的,好像不是很重要(
交譯文給另個人)警(偵查隊長接電話):喂,你說。
警B:是誰?A門號這個091259多是誰?曾:我叫他大飛。我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警(偵查隊長以電話中向對方稱):你昨天就是為了這個事情把
他幹譙,幹!對啊,你把他轉寄轉寄到宜璋。
警D:你看這一份啦,這是正本喔,你用這檔案改啦。
警A:直接說了啦!甲○○有提告你。
警B:大飛喔。他叫大飛。
警A:我跟你講啦!上禮拜5號晚上11點多在你店旁邊他才跟你拿
2萬塊大麻,有沒有啦!?警D:2萬塊大麻。
曾:我不記得耶。
警D:有沒有?曾:沒有。
警D:我們也不會去為難你啦,他有講的我們會問,有沒有不是我們來裁定。那就照那個下去問就好了。照那個問他。
警B:那譯文要不要?警D:等一下我寄那個他的那個給你,你把那份拿來改就好,因為他都打進去了,你就問他是否屬實。
警A:這個先儲存第一份,然後寄過來再貼上去。
警D:你先問那個我們前面搜索的。(員警D從被告後方經過)警A:前面搜索的已經問完了。
警D:這邊吼,是否實在,我們合資兩萬塊,他跟 陳彥廷 合資兩萬塊,向助教購買毒品這部分。
警B:這邊嘛?有譯文嗎?警D:有啊!有譯文。
警B:譯文沒有講到啊!警D:這裡嘛,他綽號是不是助教?警B:他說他綽號叫威廉。
警A:沒關係啦!警B:照問就對了?所以問筆錄就好了。
警A:然後他那個交易的嘛!這段譯文,前面沒有說到他名字就
把他槓掉。‧‧‧‧‧‧你就反過來嘛。只要看到他的,你看到他的。沒有看到他的就把他槓掉。就拿那份筆錄來改就好了。
警B:我就複製貼上?警A:對這樣就好了。這份要送的喔不要丟。
警B:去下載電子檔。
警A:寄給宜樟了,寄給你了。
警(偵查隊長):那你就改成用他版本。
警A:你用他的版本你就不用這麼麻煩。就不用打那麼麻煩啦。
警(偵查隊長):譯文都打好了就對。
警D:對啊他譯文都貼進去啦。
警(偵查隊長):那他譯文貼好?警D:對啊。
警B:電子檔在哪裡?警(偵查隊長):在你信箱。
警D:沒有看到他名字就把他槓掉。不是不是這個,剛剛新的。
宜秀,你們小隊長寄給你的。
警B:分開就好。
(討論過於模糊,無法辨識)警D:不是啦, 趙曉 的啦。寄件人是趙曉,你直接拿去摳就好了嘛。
警B:他有寄嘛?警D:他有寄啊。(員警D從被告後方經過)警A:還沒,抱歉啦。好寄了。
警B:好。
警D:你就直接拿這邊做就好,比較快。啊你那其他附表都做好
了嗎?(員警D又從被告後方經過)
00:38:40警B:做好了。
警A:來這邊簽名。(員警A將紙筆交給被告)曾:這邊一樣嗎?警A:兩份。
警C:讓他吃個飯。
(討論過於模糊且瑣碎,故未予記載)警B:前面問完了吼?警C:好,這樣就好。
警D:你就看他的名字,沒他的名字就槓掉。
警B:我知道。
警D:有他的名字就留下來。
警B:啊那名字,這個都寫上去嗎?警D:不用啊你就像他這樣子啊。
警B:不用寫上去。
警D:有他的名字就好了,他不是甲○○啦。
警B:跟我說甲○○啊。
警D:就是有他的名字。
警B:另外一個也要上去就對了?另外一個人的名字也要上去?警D:不用啊。就是有他的部分就好啦。
警B:我知道我知道,我是說一定有兩個人嘛。一個買一個那個嘛。
警D:就甲○○跟他的啊。他就是甲○○跟他的啊。就像這個,你這留著啊。你上面都槓掉啊。
警C:有啦齁?警B:有。
警E:把角色對換一下反過來就好了。
警A:分開問,問第二次,持有施用跟那個。
警B:沒關係、沒關係,綁在一起就好了。
警C:不是,因為我們現在是要‧‧‧‧‧‧警B:快拿來快拿來。
00:41:39警C:剛剛不是有聲音的嗎?聲音是從哪邊來?他聲音從?聲音
那麼‧‧‧‧‧‧蛤?警A:我想到一個方式,你就是問到剛才,譯文的地方刪掉,再
問第二次,販賣那是第二次,這樣結束掉,然後第二次你再用他的版本去做第二次。(員警A從被告後方經過)警B:可以啊。
警A:這樣比較‧‧‧‧‧‧警B:比較少,沒有啦‧‧‧警A:比較不會亂掉。那我們先把你持有的解釋完,你最近有沒
有服用藥物嗎?曾:有。
警A:什麼藥?中西藥?曾:西藥抗生素,前幾天有住院。
警B:什麼病的藥啦!?再講什麼。
曾:抗生素啊。
警A:禮拜幾?你說上禮拜三?曾:上禮拜三還四吧。
警B:因為什麼病?曾:腸胃炎。
警A:有沒有接受過觀察勒戒?曾:沒有。
警A:警方有沒有提供你乾淨的空瓶2罐尿液2罐?曾:有。
警A:提供你親自排尿,並當場封緘?曾:對。
警A:警方如果採集你的尿液送驗有呈現施用其他毒品反應,將
依法照那個報告結果移送?曾:我知道。
警A:警方有不當方式來對你取供?曾:沒有。
警A:以上是否你自由意識下的陳述?曾:對。
警A:以上都屬實嗎?有沒有其他意見補充?曾:沒有。
警B:屬實嗎?警A:屬實。
警(偵查隊長):為什麼要分兩段?警A:持有跟那個譯文。
警(偵查隊長):喔。
警A:上開筆錄受詢人簽名。筆錄在5月8日晚上6點第一次筆錄結束。
警(偵查隊長):便當拿給他吃,叫他慢慢吃,也是要照時間,趕9點要出去。
警A:九點?那移送書?警(偵查隊長):沒有他就一份。他就打持有。
警B:我把他翹起來。
警A:桌面啊。桌面。沒關係,那個關起來沒關係。
警B:我就還沒印出來。
警A:沒啦,檔案不是還在這邊?還有嗎?警B:沒。我關掉了,你放在哪?應該把它拉來桌面。
(警方討論筆錄範本檔案)
00:45:06警A:你說先讓他吃飯休息一下?警(偵查隊長):不是啊,你就讓他吃飯,順便一起問啊,出嘴巴而已。
警B:先讓他休息一下,我們先把譯文什麼之類的打一打。讓他吃個飯對啊。你帶他去吃飯。
警(偵查隊長):不用,把便當拿過來給他吃就好。
警A:這個關掉。
【播放時間00:45:29勘驗結束】
㈡警詢光碟「乙○○第2次詢問筆錄」影音檔案
此為被告接受警詢時之錄音錄影畫面,鏡頭由右側拍向被告,畫面中未記載時間及日期,故勘驗時間以播放時間為主。
00:00:00警B:還沒,我還沒準備好。還沒,我知道。
警A:調查筆錄第二次106年5月8號晚上18點51分開始,大安分局偵查隊,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警A:姓名為何?曾:乙○○。
警A:有沒有綽號?曾:威廉WILLIAM。
警A:性別為何?曾:男生。
警A:出生年月日?曾:78年10月23日警A:出生地?曾:台北市。
警A:職業為何?曾:服務業。
警A:這樣子‧‧‧‧‧‧警B:繼續啊繼續啊。
曾:服務業餐飲業。
警A:身份證統一編號?曾:Z000000000。
警A:戶籍地址?曾:新北市○○區○○街○○○○○號1樓。
警A:居住地址?曾:跟剛剛一樣。
警A:電話號碼?曾:0000000000。
警B:教育程度勒?曾:大學畢業。
警B:電話號碼,還有第二支號碼?曾:0000000000。
警A:家裡經濟狀況?曾:一般般。
警B:小康嘛!警A: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受詢時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
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識陳述,2可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可依法律可請求法律輔助者,3可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三項權利你清楚嗎?曾:清楚。
警A:第一次筆錄是否屬實?曾:是。
警B:等一下喔。
警A:現在是夜間晚上18點52分,同意夜間詢問嗎?警(偵查隊長):你不用等他,你就拿第一份打施用跟持有。
曾:可以啊。
警(偵查隊長):你第一次筆錄給他。第一次的筆錄在哪裡?
你還沒印喔?警B:印了印,印一份在外面。在那邊在那邊。
警A:乙○○的第一次筆錄去拿一下。
警(偵查隊長):拿給宜璋啦。拿給 建宇 (音譯,下同)。
警A:先打他持有,持有施用。
警(偵查隊長):沒有,我們這邊只以持有施用,然後販賣,我
們整個卷給他,讓他那邊統一。警A:OK,這樣比較單純。這樣快打。現在就在打。對啊,在那邊打就可以了。給他簽完、給他簽完等一下一起印。
警(偵查隊長):該簽的地方跟他講一下,筆錄給他看一下。
(員警A從畫面左邊出現,將筆錄整理訂好後交給被告觀看)警A:這是大麻那邊扣的,施用那個部分。那些物證,大麻在褲
子搜出來,第一次最後一次施用的時間,手機、預付卡,採尿。
警B:採尿還要問嗎?採尿還要問嗎?警A:不用、不用,採尿就不用。
警B:那等一下再刪掉就好了。
(被告簽完名後將筆錄交還給員警A,員警A指示被告於筆錄開頭處也要簽名,隨後再翻頁指示被告簽名)曾:簽中間嗎?警A:現場照片?(語句模糊無法辨識),請建宇拍兩張吧你就
用那個貼兩張意思一下就好了,殘渣袋嘛,你就拍那個殘渣袋。
警B:那我再複印一份出來喔,都沒問題吼,那我再複印一份喔
,再印兩份嗎?(被告簽完名後,將筆錄交給員警A)警B:他在先印。
警A:要問了嗎?還先印?警E:印好啦。
警B:開始,繼續。現在106年5月8號18點52分夜間,你是否同意
夜間?曾:可以。
警B:好,願意齁,後面簽名。
警A:是否要請家屬或是辯護人到場?曾:不用。
警A:目前持有的門號為何?曾:就0000000000。
警A:申登人是何人申登?用了多久?曾:用了5、6年有吧。
警A:有沒有借給他人使用?這是重點。
曾:沒有。
00:04:53警A: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第4條到第8
條,或第10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偵查過程中自白者可減輕期刑。你是否對你毒品上手來源詳實提供?願意嗎?你願意提供嗎?曾:我剛第一次筆錄有說過了。
警A:第一次筆錄有講,是不是?我在第一次筆錄有講。
警B:你要不要提供?警A:大麻來源嘛。
曾:我不知道是誰,在夜店向人購買。現在簽還是等一下再簽?(被告接過資料並簽名)警(偵查隊長):一起簽就好了,沒關係啊,這是第一次的筆錄。簽第一行。
警A:依警方提示指認照片如附件,照片中共有12人,被指認對
象不一定出現在照片中,依你指認照片是否有你認識的對象?曾:編號11而已。
警B:只有一個,其他編號都不認識嗎?全部嘛?其他都不是?警A:把他勾起來啊。
警B:把他,你自己簽個名。上面簽個名。
曾:簽在哪?警B:簽在旁邊。叫什麼名字?曾:我都叫大飛。
警B:綽號大飛。
警A:你都叫他綽號?警B:哪個飛?曾:飛起來的飛。這樣就好了嗎?(被告簽完所有文件)警A:謝謝。
曾:不客氣。
警B:譯文給他看。沒關係啊,給他看啊。號碼給他看就可以,第一句是這樣,因為下面也有。
警A:警方提示通訊譯文並播放檔案,內容為行動電話
0000000000與毒品下游之通訊之譯文,這譯文是否實在?電話是你的嗎?曾:這不是我的啦。講的話都‧‧‧‧‧‧警B:0966那一個耶?警A:0926啊。
警B:你拿錯了嗎?是別的啦。後面啦、後面啦。09多少?警A:26啊。
警B:不是這一個,這第幾頁?都看不懂。反正有寫日期的。等
一下喔。這一個是不是你的?有沒有完整譯文?就這個嗎?警A:你就問問看,反正這個我們也看不懂。
曾:這一個不是我的。
警B:這不是你的我知道,下面這一個部分?曾:這也不是我的。
警B:這個是不是你的?OK。
曾:嗯。
警B:有其他人的等一下也會問你。
00:09:36警B:一部分是你的啦。喔來,警方,開始。
警A:警方提示通訊譯文播放檔案,A是甲○○B是陳彥廷,合資
向毒品上游助教購買大麻,合資1萬8千元,向助教購買毒品大麻15公克,助教係指何人?曾:這要問他們吧,這我不知道。
警B:這不認識喔?警A:看一下譯文,他們說的助教跟你有沒有關係?陳彥廷認不
認識?曾:不認識。
警A:那另一個叫什麼?警B:甲○○。
曾:甲○○就是大飛嘛,大飛我認識啊。
警A:助教不知道是誰,這要問他們兩個。承上經犯嫌甲○○指
認綽號助教是叫乙○○,所指的是你?曾:乙○○是我啊,但是我不知道助教是誰,這要問他吧。
警A:你是不是助教?曾:不是啊,我綽號叫威廉。
警(偵查隊長):綽號助教。
警A:你這個要下面再問,這個之後到下面最後最後再。警方提
示通訊譯文如下,譯文中A是甲○○B是陳彥廷,合資向助教毒品上游購買大麻2萬塊,向助教購買20公克,譯文你看一下助教是指何人?你有沒有跟他們通過電話?曾:這是他們,我不知道。
警(偵查隊長):那電話是不是你的?曾:沒有啊,那不是我的。
警B:沒有,那是別人的,那兩個人的,他們說有跟助教買,現在就是問那個助教是不是你。
警D:直接問他那個向他購買的。
警B:沒有,助教也是要問。
警A:沒關係,這邊帶過就好。還有沒有譯文?這邊問過全部都可以刪掉。
警B:等一下你是否認識甲○○,是否有糾紛?OK等一下在上面問。
曾:我認識他。
警C:甲○○大飛那個可以了,重複就不用了。
警B:甲○○是大飛的話那我就認識。
00:12:58警B:所以你不知道大飛的本名叫甲○○?曾:我不知道。
警B:跟他有沒有糾紛,認不認識他?警A:有沒有糾紛,沒有啦!警B:有有有這邊是。
警A:警方提示通訊譯文如下A是甲○○B是乙○○,你譯文看一
下是否為你販賣毒品給 徐祖恆 的內容?警B:這電話你的吧0000000000,威廉這個是不是?曾:這是我啊。
警A:來你看裡面的內容。輸入錯帳號是什麼意思?這是你說的
嘛?曾:輸入錯帳號他說我啊。
警A:然後你是B嘛。他說我沒看到,什麼輸入帳號,你什麼時候
可以出完,出完什麼東西?這段你解釋出完什麼東西,他輸入錯帳號,你說出完什麼東西,你等一下轉完再跟我說轉帳嘛,轉一般是轉帳嘛,好那轉5000給你嘛,那個甲○○說再轉5000給你,你說OK嘛,這段解釋,你到底出完什麼東西?出完什麼東西?好了嗎?曾:去年我不記得了。
警A:蛤?什麼啦。
曾:這是去年的吧。
警A:12月29,對啦。
警B:去年的。
警A:你跟大飛認識嘛,你跟他討論的是什麼東西?他說他轉帳
啊,你說要出完什麼東西,解釋一下?想不想的起來?曾:想不起來。
警A:還是要想阿。
警(偵查隊長):想不起來就算了,不要‧‧‧‧‧‧時間太久
你也想不起來。通話內容因為時間太久你也想不起來。
警A:時間太久我記不起來。警方提示通訊譯文A是甲○○B是你
乙○○,是否你向毒品下游甲○○販賣毒品,你看一下這內容,重點是內容你要解釋出來。
警B:我還要再拿1是什麼?你說那個什麼,對方說要拿1,然後
你說那個什麼?那個什麼?你在哪,你在家,那個1是什麼,對方說的1是什麼?警A:便利商店,有約在便利商店?警B:對對對,外面比較有車,上面都沒有,剩這個為止。那個
1是什麼?對方說他還要拿1啊,那個1是什麼?警A:這個是1月17號,想一下啊。
警B:今年的喔,2017年是今年106年。有沒有印象?
00:17:07曾:我不記得。
警B:也不記得?下面這些通通不記得?警(偵查隊長):你們要把A跟B的內容名字唸出來給他聽。
警B:B是你啦,你說喂你好,然後A是甲○○,他說你今天被你
的夢想叫醒了嗎?然後你說當然囉,然後甲○○就說你現在在哪裡?你說我還在喝,然後甲○○說還在喝,你說我要走了,然後甲○○就說你要走了,然後你說對啊,然後說你要去哪裡,你要回家一下,然後對方說你要回家一下那他可以跟你一起回家一下嗎?然後你說可以啊,他說我還要再拿1,然後你回答那個‧‧‧‧‧‧什麼?然後A是那個什麼?然後你就說你在哪,對方說我在家,然後你說可是我原本要坐車回去,還是你要開車來載我?他說我要騎車去那裏,他要騎車,你確定你要給我載?你說嗯,你要給他載,然後對方說他要去便利商店等你,你說也是可以啦。
警A:OK,那使用weeker一下好不好。
警B:你說使用weeker?使weeker是什麼意思啊?什麼使用?警A:對方說OK,就掰掰。
警B:你們就在便利商店了。有沒有?警A:然後我播放那個,那個譯文給你聽,1月份的譯文。播給他看,看是哪一段。
警B:這個是想要打給他的。
(警方播放譯文內容)警B:那個這一段有沒有?警A:剛才那段你想一下1月17吼。
警B:給你看譯文。
警A:這一段。
警B:有沒有印象?警A:你跟甲○○的對話有沒有印象?
00:20:13曾:我1月17號沒印象。
警B:怎麼會沒印象?曾:我不記得了。
警A:那譯文中的還要再拿1,那個1是什麼意思?數字1。
曾:我不知道他說的1是什麼,因為我不記得了。
警A:1是重量嗎?還是術語?曾:我不知道他指的是什麼?警A:喔OK,那我不知道他指的是什麼。
警B:那我還要問喔。
警A:經甲○○指認你於106年1月17日上午11點30分,以新台幣
一千元,甲○○以一千元向你講買大麻一公克,並在你社區,就是你住處那邊○○○區○○街○○號的萊爾富便利超商前交易,屬實嗎?他講的話屬實嗎?警B:這是上面的譯文啦,就是他有跟我們說,他就是這樣子啦,那個1就是指大麻1公克,然後便利商店就是指萊爾富。
曾:我不記得譯文,但我那天有在那邊跟他碰面,我也有轉讓大麻給他。
(被告以右手指向前方表示)警A:有沒有嘛?他講的話屬實不屬實?警B:屬不屬實?你轉讓什麼給他?曾:就是轉讓大麻給他。
警B:你是轉讓?警A:是販賣還是轉讓?曾:轉讓。
警A:有沒有跟他收錢?有沒有收他一千塊?曾:我沒有賺他的錢。
警A:嗯?曾:我沒有賺他的錢。
警B:你是直接轉讓?曾:我是出去轉讓給他。
警A:你怎麼轉讓?向誰拿的,怎麼這麼多大麻?曾:因為我有持有啊。
警A:持有你不是說一、兩年前嗎?那你這樣很矛盾啊。
曾:但我現在沒有了啊。
警B:一、兩年前,你這個是106年今年1月17號捏。
曾:之前有啊,但是我還有剩。
警B:還有剩?曾:對啊。
警B:OK,來來來。沒關係,來。
警A:我是怎樣?106年1月17號你是怎樣?曾:我是轉讓。
警A:大麻多少?是一公克嗎?曾:一公克。
警A:他說一公克啦!一公克給甲○○嘛!綽號大飛嘛,甲○○
嘛!警B:給甲○○嘛,沒有販賣?曾:沒有販賣。
警A:你有沒有向他收一千塊?曾:我不記得了。
警B:沒有販賣齁,那矛盾的地方來了。
00:23:34警A:你說你持有大麻是在104到105年之間,第一次筆錄的時候
,你持有大麻是在104到105年之間,那你為何還會有大麻轉讓給甲○○?你的大麻是向誰拿的?這兩個問題先回答。
警B:譯文,OK。來,開始。
曾:就我還有剩下啊。
警B:那個時候?警A:什麼時候剩下的,向誰買的?曾:我之前在夜店買的還有剩下。
警(偵查隊長):這邊打就好,剩下的。
警A:警方提示通訊譯文,是否為向你,是否為你向毒品下游甲
○○販賣毒品的內容,譯文中是販賣何種毒品?警B:他剛轉了22給你,22是什麼?曾:這我不知道,他跟我有債務關係啊,他轉錢給我吧。
警A:甲○○跟你有什麼關係?曾:債務關係。
警A:轉的22是什麼?多少錢?曾:兩千二或兩萬二吧,我忘記了。
警A:就是,因為甲○○,與我有債務關係。他說好,你晚一點
直接來找我就好,甲○○就問我大概8點多過去,你跟他說好0K,過去哪裡,轉了22,到底是不是販賣毒品大麻的?曾:不是吧,我不知道,警A:是債務關係?曾:我不記得,但是他跟我有債務關係。
警A:你還記得這通1月25號的譯文?曾:不記得。
警A:蛤?曾:不記得。
警B:這應該是‧‧‧‧‧‧新台幣多少?欠錢,欠你有沒有,
他欠你多少錢你會不知道?欠多少?曾:欠債。
警A:甲○○欠你還你欠他?曾:他欠我。
警B:他欠你多少?曾:兩萬二吧。
警B:新台幣兩萬二?曾:我不太確定多少欸。
警A:甲○○指認,該次交易當天是先把錢匯給你,然後晚上再
去你的市○○道○段○○○號居酒屋桑居酒屋附近找你拿毒品,是否屬實?曾:我不記得。
警D:是或否就好?是或是否!曾:否!警A:否,好。
00:27:38警A:你是否認識毒品下游甲○○綽號大飛?曾:我認識他。
警B:何時開始認識?警A:何時開始販賣大麻給他?曾:什麼時候我不知道,他知道我有就請我幫他拿。
警A:什麼時候開始不知道。他知道我有‧‧‧‧‧‧曾:他知道我有門路。
警A:他知道我有什麼東西?曾:他知道我有門路。
警A:就只有大麻一種嗎?曾:沒有。
警A:其他的沒有嗎?(被告搖頭)警A:他知道我有大麻的話就會不定時跟你拿?曾:會問。
警A:他有拿過幾次?曾:我不記得。
警A:經甲○○指稱大約在兩年前就開始向你購買毒品是否屬實
?兩年前是否屬實?曾:不是購買啊。
警A:不是購買?曾:我是轉讓給他。
警B:等一下。門路可以問。
警A:你交付他毒品幾次?曾:我不記得。
警A:所謂門路是什麼東西?曾:他知道我認識很多人,可以問,他知道我有這個東西所以可
以問,就是我有認識,可能認識很多不同的人。他知道我之前有在夜店購買過。
警A:幾次你不記得嗎?曾:幾次我不記得。
警A:交易過大麻幾次?曾:幾次我不記得。
警A:甲○○向你購買或是拿,你說拿毒品價格多少?你有向他
收代價嗎?
00:30:54曾:什麼意思?警A:有沒有向他收錢?警B:你說你是轉讓嘛。
警A:轉讓也可以收錢啊。是不是有收錢?曾:我花多少錢他就花多少錢。
警AB:那你就是有拿錢嘛。
警A:買1公克多少錢?曾:1千塊啊。
警A:我拿多少錢我向上手買多少錢就交給,就向他收多少錢嘛。就向甲○○收多少錢。
警B:拿多少錢齁。價格呢?他大概多少?警A:1公克。
曾:1千啊。
警A:經甲○○指認,他以,指稱每公克新臺幣1,000塊向你購買
毒品大麻,是否屬實?他也說是1千塊啦!曾:我認為是轉讓不是購買。
警A:那屬實嘛,1千塊價格屬實嘛。
曾:1千塊屬實。
警A:新台幣這1千塊無誤啦,但是否是轉讓,我認為是轉讓,轉
讓大麻毒品給他。以上所說實在嗎?有沒有其他意見要補充?曾:沒有。
警A:以上所說實在嗎?有沒有其他意見要補充?曾:沒有。
警A:都實在嗎?我問你的你回答都實在嗎?曾:嗯‧‧‧‧‧‧對啊,實在。
警B:有沒有其他意見要補充?曾:就我不是販賣,我是轉讓。
警B:好,OK。
警A:筆錄有沒有出於自由意志?曾:有。
警A:警方有沒有脅迫你?曾:沒有。
警A:都有錄音錄影吼?曾:嗯。
警A:上開筆錄都會讓你親閱看過沒有錯誤再讓你簽名。筆錄在
106年5月8日19:24分偵訊結束【播放時間00:33:37勘驗結束】
五、勘驗結果:㈠關於勘驗結果如上所示。經比對後,發現辯護人所呈上開準
備書狀(二)之附件3、4所載內容與勘驗經過所載大致相符。
㈡另就勘驗目的加以比對後:
⒈員警曾否向被告提及「你剛剛也解釋很多啦,說什麼很久
之前的褲子」等對話?此係肯定,見「乙○○第1次詢問筆錄」檔案(播放時間
00:10:13)中,員警確實有提及該部分之內容。⒉警方曾否於詢問中提及要讓被告先用餐休息,並補行詢問
被告?此係肯定,見「乙○○第1次詢問筆錄」檔案(播放時間
00:45:06)中,員警確實有提及將於被告用餐時順便詢問被告。
⒊關於第二次警詢筆錄固載以:被告以2萬2千元之價格出20
克大麻予甲○○等語(出處為偵卷第10頁,上開書狀應係誤載),然上開光碟檔案內是否有此一內容?此係否定(本院按:原載為「肯定」,然於107年6月27日審理中,經本院當庭裁定更正此部分筆錄為「否定」,參看本院訴字卷第148頁反面),見「乙○○第2次詢問筆錄」檔案(播放時間00:23:34)中,被告是否認其以2萬2千元販賣或轉讓大麻予證人甲○○,並稱「22」乃在於處理雙方既有債務關係之轉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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