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