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送達代收人  黃威
相 對 人  柯博鐘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柯博鐘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因相對人現設
籍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且已為遷出國外登記
,致無法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人
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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