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7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展誌有限公司
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被告展誌有限公司
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
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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