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6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靜淳 即 黃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後安222號之13,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66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
,且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9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
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
已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