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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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2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5
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點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店消費或預借現金,但應予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入帳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
計算利息。截至95年6月19日止被告積欠消費款共新台幣(
下同)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未依約繳納,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訂條款
、帳務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復經被告到庭自認無誤,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金額與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因財產權涉訟,經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法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