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共計零點玖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被告所有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共計0.93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被告甲○○所有之透明結晶體2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94年10月12日編號CH/2005/9110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