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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