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奎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漢中 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萬秀美 間
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0,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