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奎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漢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萬秀美
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0,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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