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86號抗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樹清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8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樹清(下以受刑人稱之)自民國81年間起,屢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有價證券、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並多次進出監所,前科累累,素行不佳,其復於假釋出監期間,犯下如附表所示22件販賣毒品、2件施用毒品等犯罪,宣告刑合計達有期徒刑315年1月,業經各該裁判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予相當之考量,而分別酌定有期徒刑17年6月、11月、7年9月(其中有期徒刑l7年6月、11月即附表編號l至8部分,並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3月)。原法院裁定之刑期雖合於18年3月以上、26年以下之範疇,惟未審酌刑法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而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之修法目的,復未考量受刑人前科之關連性、受刑人之犯罪傾向及假釋中再犯之惡性,驟裁定受刑人僅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月,相當於受刑人就附表編號9之販賣毒品犯行,由原先應執行之7年9月驟降為僅需執行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如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適用縮短刑期、則原偵審機關耗時費力進行之偵查、裁判結果,將失其意義,爰認原裁定不合於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界線等語,提起抗告。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3月。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30年以下之範圍內,亦在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6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就附表編號7至8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就附表編號9之罪宣告有期徒刑7年9月之最低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30年以下之範圍內重新定刑,尚符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亦無違反法律裁量之內部及外部界限,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難謂有過輕失當之處。檢察官抗告意旨雖以依此定刑,形同附表編號9之罪驟降為僅需執行有期徒刑1年之結果,指摘原裁定不當。然依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便利外,另一方面係為受刑人利益之考量,因而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除有前述法律內、外部界限應予遵守外,多半低於總宣告刑之刑度或總定執行刑之刑度內而為裁定,此為目前實務所存在之普遍現象。受刑人所犯數罪,倘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檢察官基於職責依法向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應執行刑,惟因受刑人所犯數罪未必於同一案件裁判,係依其犯罪時間、檢察官起訴繫屬法院,及法院審結時間之先後而有不同,乃實務上所恆見,惟均不影響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故檢察官此部分抗告意旨為本院所不採。至受刑人自81年間起屢屢觸法而遭法院判刑確定,並多次進出監所,足見其不知悔改,惟此已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為附表所示各該犯罪之判決時所斟酌考量,此由法院所為各該犯罪之宣告刑並未就各該罪諭知法定最低度之刑期即明;另受刑人雖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而有縮短刑期之可能性,然此仍須參酌受刑人於獄中表現優劣與否予以評估,並非悉以所定刑度為唯一依據。故抗告意旨以原裁定量刑有失公平正義、違反比例原則,甚至導致偵審機關耗時費力所進行之偵查及裁判,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難遽採。綜上所述,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3月│有期徒刑15年4月││││(共15次)│(共2次)│├────────┼──────────┼──────────┼──────────┤│犯罪日期│98.01.16│98年1月14、15、16、│98.02.08及98.01.31││││18、19日及98年2月4、│││││14、15、27日及98年3│││││月7、9、10(2次)、│││││11、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030號│第1030號│第10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1│99.08.11│99.08.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5│99.10.05│99.10.05││││(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12026號(編號1-6定執│第12026號(編號1-6定│第12026號(編號1-6定│││行刑17年6月)│執行刑17年6月)│執行刑17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42號│院100年度抗字第142號│院100年度抗字第142號│││編號1-8定執行刑18年3│編號1-8定執行刑18年3│編號1-8定執行刑18年3│││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5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8.02.06(原聲請書誤│98.02.12│98.03.08│││載為98.0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030號│第1030號│第10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1│99.08.11│99.08.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99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5│99.10.05│99.10.05││││(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12026號(編號1-6定執│第12026號(編號1-6定│第12026號(編號1-6定│││行刑17年6月)│執行刑17年6月)│執行刑17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42號│院100年度抗字第142號│院100年度抗字第142號│││編號1-8定執行刑18年3│編號1-8定執行刑18年3│編號1-8定執行刑18年3│││月)│月)│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99.05.07│99.05.07│98.02.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207號│第3207號│263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52號│99年度訴字第2852號│99年度訴字第3602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09│99.11.09│100.01.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852號│99年度訴字第2852號│99年度訴字第360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29│99.11.29│100.0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3號(編號7-8定執│第93號(編號7-8定執│第2923號鈞股,定刑前│││行刑11月)│行刑11月)│執行至126.02.2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42號│院100年度抗字第142號││││編號1-8定執行刑18年3│編號1-8定執行刑18年3││││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