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氷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103年度選偵字第1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蜜香紅茶禮盒壹盒,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洪氷魚涉嫌妨害投票案件,業據聲請人以103年度選偵字第1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蜜香紅茶禮盒1盒,係被告所收受之賄賂,核屬其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年度選偵字第1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蜜香紅茶禮盒1盒,係被告收受賄賂所得之財物,亦據其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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