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楊碧蘭 原告 包兩福 原告 包麗華 原告 包新福 原告 包月美 原告 包月娥 原告 包月英 被告 陳炎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