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89,486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5,607元/㎡×占用面積98㎡(51㎡+47㎡)=3,489,486元】;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0,72
3元【計算式:224,118元+206,605元=430,723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920,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