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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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勝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勝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一0一、一0二年間,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簡字第二三四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一0一年度簡字第二四六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三月確定;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嗣上開四案,於一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一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嗣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四號刑事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並於一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後於一0二年十二月九日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九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受刑人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五年六月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四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五年五月一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0四0一0六0六七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一0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九0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四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0四0一0六0六七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