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聲請人旭穩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吳岫雲 相對人 陳苗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苗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請求金額為新台幣650,000元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陳苗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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