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謹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謹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謹隆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書誤載1205號,應予更正)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8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160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59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前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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