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3號附民原告 何安婷 (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附民被告 李福清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刑事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