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724號聲請人 鄭詩璇 相對人 鄭閎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鄭閎駿之親屬同意書( 鄭博軒鄭曼君 等人應在同意書上簽名,檢附空白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供參)以及鄭博軒、鄭曼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澤股書記官黃惠鈴(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270)。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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