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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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 許月香 相對人 楊駿 鍠相對人 陳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 黃泊詠 、 黃金華 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0年6月24日訂立借款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100年12月23日,經登記在案,後於100年7月8日變更改定義務人為關係人采沃有限公司、 曾璿智 。
三、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相對人 楊駿鍠 、陳信任分別於101年12月3日、105年6月23日以買賣之方式受移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人列楊駿鍠、陳信任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為此,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抵押權變更移轉契約書正本一件、支票正本一件、退票理由單正本一件、戶籍謄本四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31.00│全部│楊駿鍠│││││││4│白│白│││││(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1970-│化道路146│民意段│住家用、│一層53.80│179.95│陽台│23.55│平方公尺│全部│陳信任│││000│巷43號│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53.80││雨遮│6.30│││(全部)│││││4地號│土造、3│三層53.80││││││││││││層│屋頂突出物│││││││││││││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