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6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毐偵字第2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錠劑肆顆沒收銷燬。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就持有毒品之成分均應補充為「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之錠劑4顆(檢察官漏未記載第二級毒品MDEA成分,應予補充)」,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內容(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1行為同時持有含有MDMA、MDEA成分之第二級毒品4顆,乃屬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明知MDMA、MDEA係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身心甚鉅,仍非法持有之,本不宜寬恕,然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及持有之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自新。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成分之錠劑4顆,經送驗後確呈陽性反應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4月19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附於偵查卷可稽(頁11),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