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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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338號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李志旻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李志旻對第三人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桃園市蘆竹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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