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6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王秀鳳
被   告  陳美方 即晉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陳美芳 即晉翌企業社」記載,應更正為「陳
美方即晉翌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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