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隆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隆文(下稱受刑人)因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且於99年
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3年8月29日又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827號(103年度速偵字第589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於104年1月21日確定在案。
然受刑人所犯上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核與刑法累犯之要件相符,且係於裁判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1項)、第48條前段(聲請書漏載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1項)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因此,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謂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54號、102年度台非字第1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傷害罪(下稱甲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99年
6月25日確定在案,且於【99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受刑人嗣於【103年8月28日】故意再犯本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下稱丙罪),經本院於
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82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5000元,嗣於104年1月21日確定等情,固有前開甲罪、乙罪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
(二)然受刑人另於甲罪確定前之98年10月6日,因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52號、99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69、1371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再提起上訴,嗣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4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00年4月28日確定(下稱乙罪)。嗣甲、乙二罪因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經檢察官聲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0年9月3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於100年10月18日確定,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年執更字第3336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刑期起算日期為
100年9月8日,於103年7月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年11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亦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足按。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本件丙罪之犯罪時間(103年8月28日),雖在其98年間所犯甲罪之執行日期(99年9月1日)後五年以內。然受刑人所犯前開甲罪,既業與其嗣再犯之前開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另裁定應執行刑確定,並於本件丙罪犯罪時間後之103年11月12日始執行完畢,其執行完畢日顯在本件丙罪犯罪時間103年
8月28日之後。則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受刑人故意再犯本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丙罪)之日期(103年8月28日),因在其於98年間所犯前開甲、乙二罪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103年11月12日)以前,自不構成累犯。
(四)本件聲請意旨,對於上開事實尚有誤認,其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依法更定累犯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