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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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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