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80號原告 黃樑基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鄭諭麗 律師
粘怡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偉治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楊偉治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偉治另案於雲林二監執行有期徒刑,有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可參,為行言詞辯論需要,應命原告預納被告楊偉治提解費用。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提解費用,以提解被告楊偉治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