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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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08號
原   告  郭春昭
被   告  李復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九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壹理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鳳小 字第 20 號(105.01.20)
  • 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 雄小 字第 208 號裁定(105.01.30)[撤回]
  • 高雄簡易庭 105 年度 雄小 字第 208 號裁定(105.04.12)[撤回]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2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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