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賴敏惠
賴美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 陳報 下列事項,繕本請寄對
造:
㈠被告二人於95年9月間買賣該不動產,是否損害於債權人之權
利?證據為何?
㈡被告二人於95年9月為買賣系爭不動產時,被告賴敏惠是否明
知該買賣系爭不動產有損害於原告之權利?證據為何?
㈢又被告賴美妙是否於買賣系爭不動產時,亦知買賣系爭不動產
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證據為何?
㈣並請被告陳報系爭不動產於95年9月間之市價為何?又系爭不
動產於95年9月間尚積欠多少房屋貸款?再被告賴美妙是否為
該房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證據為何?
㈤再系爭不動產於95年9月29日出售予被告賴美妙,但其上所有
權移轉予被告賴美妙後,其上尚有被告賴敏惠名義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之房屋貸款約180萬元,則被告賴美妙取得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惟未變更房屋貸款,該房屋貸款仍在被告賴敏惠名
下,則該買賣系爭不動產是否使被告賴敏惠之總財產減少?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