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及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法官蔡國在
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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