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民專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原告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 律師
許家華 律師被告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被告雨林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杜玉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律師
黃彥倫 律師 林禹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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