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志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應更正為「侯志良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漏未諭知易科罰金,然判決內已載明予以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易科罰金,而依原判決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威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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